年安全生产违法案例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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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一)

遵义某某建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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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遵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交叉检查组对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采石场检查,检查组发现该公司采石场涉嫌未在矿山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如悬石、危岩、临边、矿山运输道路限速标志等)和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汇川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随后,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股将案件资料移交汇川区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依法查处。经查:该公司采石场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企业安全问题不能有半点马虎,所以违法必查、违法必罚,加强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本案案情清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同时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综合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二)

凤冈县某某超市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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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6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凤冈县某某超市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2、库房无任何安全标志、标识;3、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第1项行为于年5月12日前整改完毕,不予处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总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1、禁止标志:禁止人的不安全行为;2、警告标志:提醒人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3、指令标志:强制人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者采取某种防范措施;4、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一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安全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案中,凤冈县某某超市是属于安全生产工矿商贸八大行业中商贸行业,又是人员密集场所,有具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在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问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凤冈某某超市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三)

坪乐乡某某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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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8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绥阳县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绥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案件内容:坪乐乡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汽车燃油。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2月18日接此案后,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坪乐乡某某加油站在年1月21日到年2月15日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属实。其中包括95号汽油升、92号汽油升。经了解,该加油站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了支持坪乐镇政府抗疫工作,向坪乐镇人民政府捐赠了16.1万元的汽车燃油(汽油),在给坪乐镇政府抗疫车辆加油的同时,期间对外销售了汽车燃油(汽油).2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坪乐乡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属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但如何把握自由裁量,值得深思。该企业在新冠疫情期间,向当地政府捐赠抗疫物资本是值得表扬的行为,但在期间又掺杂为了谋取私利,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为了达到既不能打击企业支持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也要对违法对象严肃处理,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体现出人性化执法的一面,所以经过办案人员建议,两次召开案件评议会讨论,确定对企业违法经营所得和违法经营物品予以没收,按低限罚款10万元。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四)

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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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8日上午约11时许,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余庆高速路政大队通知,称在余庆东收费站一辆危货运输车辆涉嫌有违法行为。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驾驶员蒋某某驾驶鲁EA××××(黄)、鲁EX×××挂(黄)危货运输车辆(押运员为蔡××)从云南曲靖某某煤焦有限公司装载粗苯运至湖南岳阳市云溪,发货单显示装载粗苯31.6吨。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所属鲁EA××××(黄)、鲁EX×××挂(黄)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许可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汽油、柴油)”,经对该车装载液体取样送检进行司法鉴定,实际装载为粗苯,其性质为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5万元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粗苯是煤热解生成的粗煤气中的产物之一,经脱氨后的焦炉煤气中回收的苯系化合物,其中以苯含量为主,无色至淡黄色易挥发,非极性液体,具有高折射性和强烈芳香味,属于危险品,遇热、明火易燃烧、爆炸。国家对于危险品的运输有着严格的要求,危害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当事人为谋取利益,超越许可事项装载粗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没有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通过这次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终止了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五)

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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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0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遵义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等签订合同,协议内容向承租方提供客运车辆及驾驶服务,用于接送遵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费者和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上下班,与遵义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涉案金额46.8万元,与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协议涉案金额达万元。经查,遵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的车辆中有部分车辆属于下线客运车辆(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年5月7日)第七十九条第2种情形的规定,当事人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年12月24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于年3月3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着的权益,它对乘客自身的安全和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本案中,执法人员先后对遵义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调查后发现,遵义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公司为上述两单位提供接送购物或者职工上班包车业务的18台大中型客车,除个别车辆有《道路运输证》外,其余车辆多为不具备《道路运输证》的下线客运车辆,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应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涉案公司涉案金额高达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立案调查,待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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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六)

遵义市汇川区刘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

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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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5日汇川区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刘某某烟花爆竹店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户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含药量为.04Kg,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范围是含药量不超过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将超量的烟花爆竹转存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0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本案案情清楚,当事人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未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存放,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符合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响,经营状况不好。本案违反法律条款适用准确,处罚依据充分,处罚额度适当,故本案按规定给予下限处罚款人民币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七)

遵义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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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于年5月25日对遵义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2.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部分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3.矿山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元的罚款。

认为该公司存在的“3.矿山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行为属实,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现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元(大写:壹万圆)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元(大写:叁万圆)的罚款。

认为该公司存在的“1.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2.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部分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行为属实。第1条“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第2条“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部分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的规定。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八)

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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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某某大厦正在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梯,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经查: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某某大厦由习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开发,建设有商品房53户,已入住44户,小区共1幢,15层,1个单元,一层4户,设计建设电梯2台。年2月贵州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入住管理该小区。年4月房开公司开发商与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年2月安装完成出厂编号的电梯,年12月安装完成出厂编号的电梯。上述两台电梯安装完成后,当事人未申请检验,未交付给房开公司,并投入运行使用,但该小区业主可乘坐上述两台电梯。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电梯,并于年6月23日检验合格。当事人与房开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在涉案电梯安装完善后未交付给房开公司。依据《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处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中,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还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责任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电梯管理的,该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电梯的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所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无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本案中截至案发时,涉案电梯未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涉案电梯的使用安全涉及房开公司、物业公司以及电梯公司,如何认定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即违法主体)非常关键,本案采取先调查核实再立案。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对电梯使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上述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各公司的证照,提取了电梯的产品技术材料,提取了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房开公司与电梯公司之间的相关合同材料等。证实房开公司系涉案电梯的所有权人,但电梯公司未将电梯移交给其自行管理;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虽约定了电梯作为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管理,但房开公司或电梯公司实际未将电梯产品技术材料移交给物业公司,且无电梯委托管理的相关手续;电梯公司即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系电梯的建设单位,在上述两台涉案电梯安装完成后,未申请检验,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交付给房开公司,直接投入使用,并负责电梯的维保工作。根据《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确定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违法主体认定清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已停止使用电梯,并将电梯申请检验合格,消除了安全隐患,故本案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元。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九)

余某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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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3日,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县农业农村局来函,称该局在对全县外挂车辆开展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该县境内悬挂辽10系列农用车的车牌及行驶证涉嫌伪造,正安县农业农村局遂向农用车牌证发放部门辽宁省辽阳市农机管理部门发去书面协查函,要求核对牌照真伪,经辽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认真核查比对,最终确认当事人余XX驾驶悬挂辽10-4E7XX号牌的南骏牌车辆(型号为NTPT2,车身为橘红色,车架号为1DA48XXXX,发动机号为1FQD0XXXX;行驶证上显示该车总质量为千克,核定载重为0千克,行驶证核发时间为年10月31日)的牌证为假的牌证,经查明该假牌证为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办理。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车1本、牌照1副;2、罚款人民币0元的处罚决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等隐匿车辆的真实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宣传(十)

遵义市某煤矿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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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3日至5月24日,原遵义市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某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电工仅配备2名;2.7.ー采区运输上山(向下)掘进工作面与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一采区运输上山(向上)掘进工作面与+m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3.井下在用正常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专用变压器;4.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未安设风向传感器,部分主要风门未安设开关传感器。1台主要通风机未安设开停传感器;5.井底车场与回风斜井之间安设的正向风门未联锁,且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和声光报警装置;6.备用电源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启动和运行等34条违法违规行为。原遵义市安全监管局将案件移送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经查:原遵义市安全监管局移送问题中16条违法行为属实且需实施行政处罚,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煤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建设;2.警告;3.处人民币18.6万元的罚款。对该矿主要负责人(矿长)万某给予处人民币9千元罚款;对该矿直接责任人(机电矿长)王某给予处人民币9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煤矿行业作业现场艰苦、从业人员工作艰辛,煤矿行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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