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门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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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对石门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

冷冻肉类一案

石市监行处字〔)号

当事人:石门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为3*****;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零阳路(步行街东头);

法定代表人:张凯;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电气器材、百货、日用品、日杂、钟表、眼镜、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床上用品、针织品、服装、皮革制品、首饰、花卉、文化体育用品、通讯器材销售;书、报刊、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保健食品零售;肉、禽、蛋、水产品、果品、蔬菜、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商品陈列、展览、展示服务;柜台、场地租赁服务;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糕点、面包、熟食加工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代收代缴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互联网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零阳路(步行街东头)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冻肉类,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5月29日、年5月31日从湖北省荆州市两湖蔬菜批发市场购进:①、无中文标识的“鸡爪”5件(10kg/件),购进价元/件;②、标称“巴西”生产的“猪脚”2件(20kg/件生产日期15/11/),购进价元/件,③、标称“阿兰那”的“牛肚”2件(15kg/件,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购进价元/件。然后将上述3种冷冻肉类卤制成熟食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以57.60元/kg的价格,制售出“猪脚”1件,还未加工销售的“鸡爪”5件、“猪脚”1件、牛肚2件,已被本局依法查封,共计货值金额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3种冷冻肉类系进口食品,应依法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材料,而当事人无法取得。上述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八份、提取的标签二份、当事人提供“冷冻去骨牛肉”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鸡爪”、“猪脚”、“牛肚”系进口肉类且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事实;

3、石食药工质强字()2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材料的“鸡爪”5件、“猪脚”1件、“牛肚”2件已被本局依法查封的事实;

4、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三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四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鸡爪”、“猪脚”、“牛肚”的购销情况及系进口食品但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材料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肉类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年7月2日给当事人下达了石市监行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且购进数量少,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库存无中文标识的“鸡爪”5件(10kg/件)、标称“巴西”生产的“猪脚”1件(20kg/件生产日期15/11/)、标称“阿兰那”的“牛肚”2件(15kg/件,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

2、对当事人处罚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或者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9月10日

来源:中国·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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