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被告烟台淘越退还货款元,原告郑文学退货;被告烟台淘越支付检测管元;被告烟台淘越支付十倍赔偿金15.2万元;烟台品正对上述金额负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海参检测出铝残留超出GB-的规定,在现行GB-、GB-未对海参铝残留做规定情形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评析:这个案件郑文学的证据不够扎实,是法院强行将海参中检测出铝残留=使用了硫酸铝钾,就因为检测铝残留的检测方法是GB..这种做法很武断,换种食品就会闹笑话。为什么说郑文学的证据不够扎实,因为GB-才将铝作为污染物取消了,因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但是这仅说的是面制品,而当时施行的GB-是对海产品的铝残留是由规定的,直到GB-才取消了。如果食品中检测出铝残留,连判定依据都没有了,哪能直接认定是使用了明矾?作为抗结剂和着色剂如铝色淀的铝残留是没有限量要求的!郑文学和一审法院直接将检测出铝残留>mg=使用了明矾,缺乏证据说理显得很突兀。何况铝含量>mg还是GB-的规定,而不是现行的GB-。较完美的做法是使用GB.-检测海参中的铝残留,提出官方证据来证明食物中天然存在的铝含量+食品接触材料迁徙的铝含量微乎其微,论证超过mg只能是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再提出证据来证明海参加工过程中不需要使用抗结剂和着色剂,因此只能是使用了明矾(顺便挖坑,被告如果上当说是使用着色剂等,反过来就能证明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而GB-的硫酸铝钾允许使用范围中没有海参;再提出官方证据证明铝含量超过多少限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哪方面的危害。这样就能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两方面证明。这个证据只能是官方的,就别拿百度百科来贻笑大方了,这个官方证据老萧当然有。不懂这个思路和拿不出官方证据的徐向新有样学样就败诉了,()皖民初号,画虎不成反类犬。除此之外,法院判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问题,食品安全法条第二款说的是或而不是和。另外说说郑文学这个人,这老头已经56岁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员工,市监公务员退休带着一家人干打假,也是呵呵了。但是老头子起手就高单价的海参,打检测,这档次已经秒杀了99%的打假人。我统计了.1.1-.9.23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99%的是LOWB们打标签和打非法添加,真丢人。也顺带说说徐向新这个人,非常没有节操,瞄准一家店铺老婆赵茹云、他自己、老爸徐合良、老妈马洪芝轮流上,浑然不顾签了和解协议,比如对海参哥的店铺,老婆赵茹云第一个上,和解拿钱后;老妈马洪芝又来了,和解或判决拿钱后;老爸徐合良又下单了,拿完钱;自己压轴登场,而且标签、非法添加和检测都打,简直就是败类。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鄂2民初号原告:郑文学,男,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号。法定代表人:江德舫,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品正海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董家疃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文学与被告烟台淘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越公司)、被告烟台品正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正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1日立案后,两被告以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年8月16日,本院向两被告邮寄送达了()鄂2民初号、()鄂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两被告收到管辖异议裁定书后,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10月3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鄂10民辖终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两被告的上诉。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学、被告淘越公司和被告品正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淘越公司退货并退还原告购货价款元;2、判决被告淘越公司承担检测费元,承担原告购货价款十倍赔偿金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元;3、被告品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年6月2日,原告在天猫购物平台被告淘越公司“华参堂旗舰店”购买了产品名称为“华参堂上品系列淡干海参克”8盒,优惠后元/盒,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货款元。订单帐号18×××67wen,订单号和。收货 判 长 袁 欣人民陪审员 罗 萍人民陪审员 **晶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姚丽蓓书记员杨振香萧墨竹觉得专业的话,麻烦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