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特区党委、特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并巩固提高创模工作成果;
(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贯彻实施省、市关于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有关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
(三)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建立污染防治区域及生态修复联动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本区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参与拟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审核全区各类专项规划;
(六)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依法履行责任,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统一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建设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协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十)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完善本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体系;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依法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行政许可、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受特区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经济发展的绿色化。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负责生态红线划定和实施,负责生态补偿、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每季度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县级项目审批信息;
3.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5.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节能、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7.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政策执行和措施创新,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1.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计划,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依法办理工业建设及技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
3.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牵头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4.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企业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5.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6.负责指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7.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8.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9.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10.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新项目和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落实清洁能源开采、利用和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配合抓好能源重大项目环保产业政策的落实;
11.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1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
13.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
(三)生态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指导工作。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等;
4.组织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示范点创建工作,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5.协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交流与合作。
(四)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1.组织指导中学、小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五)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六)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划定并管理黄标车限行区域,在机动车辆年审时将环保标志检查作为同步检查内容之一,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1.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特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负责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审计移送事项的调查处理;
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1.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积极争取和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推动流域间生态补偿制度在我区的实施,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
4.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5.加强资源环境税改革。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费,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投入长效机制。
(十一)人资社保(公务员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业务人员的遴选,推进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3.配合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湿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每月向特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
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协调管理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统一保护与修复;
4.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总量控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5.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状况的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土壤地球化学调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6.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地质遗迹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联合气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会同水务部门做好地下水水质、水位等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砂石行业治理,对非法矿山开采及粘土烧砖等行为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法核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包括建筑小区管网未建设接入排污管网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
3.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和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全面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负责实施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4.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依法处理建筑施工的噪声、扬尘、污水、污泥、建筑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
5.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督促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工作。
(十四)规划城管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防范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违法开工建设,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同时强化市政环保基础设施的规划。对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建设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
3.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4.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
对已建成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加强对城市随意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管;
5.督促对辖区内城镇道路扬尘进行治理,加强对道路乱堆乱放物料的管理,强化城区道路的洒水降尘措施,在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增加洒水频次与覆盖面;
6.督促加强对城区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的监管。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1.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推广交通科技新技术、新产品,实施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
3.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交通干线污染治理;
4.负责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督查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5.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六)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1.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水耗审核意见。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任务;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预防和治理河道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特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十七)农业部门工作责任
1.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统筹兼顾农业发展、优化产业升级,指导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4.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完成屠宰场排污治理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
5.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防范未提供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建设经营项目开工建设,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审批信息。
(十八)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等领域的方针政策。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3.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4.参与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十九)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3.协调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制作和发布环境公益栏目和广告;
4.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卫生计生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一)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做好对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3.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查处取缔无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及时归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3.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4.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对申报名牌产品、服务业名牌和政府褒奖的企业严格把关;
5.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牵头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按要求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及改造工作;
7.督促落实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
8.牵头做好城区餐饮业的燃煤炉灶治理,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食油烟的治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二十四)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体系,研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统计制度。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积极探索本辖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二十五)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1.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配合完成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职责任务;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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