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总局年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2.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3.年统计重点工作安排

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5.年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7.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8.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9.年人事宣教重点工作安排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3月10日

附件1

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为指引,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监管总局中心工作,以抓好“两个专项”(执法手册、权力和责任清单)、“两个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两项重大”(完善安全责任、法规标准体系)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规标准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推进“两法四条例”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统筹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修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国务院法制办将安全监管总局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年立法计划。力争上半年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年底前《矿山安全健康法》由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二是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力争上半年提出草案,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请国务院审议。三是统筹推进其他各项立法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要求,完成一个上报一个,力争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要加强《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工作,着重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立法和标准“十三五”规划,加强法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一是衔接《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加快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和《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框架》。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分析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和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保持连贯性、统一性,确保制度持续发力。按照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研究提出各立法项目的主要内容、基本结构、立法框架和时间进度安排。二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全面分析安全生产标准状况,存在问题,整合优化现行涉及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与行业标准,加强顶层设计,提出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与管理标准。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为引领、行业标准为主导、地方标准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三是抓紧研究制定总局年立法和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明确年立法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任务,加快制定出台一批急需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规标准保障。

三、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深入推进新安法贯彻实施。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9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认真研究4个方面问题(即城市安全规划布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距离问题,化工园区、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功能区域的安全管理问题,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安全监管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将其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就12月份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有关问题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咨询。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和监管执法有机结合,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抓紧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检查规范,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补充、修改行政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二是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范意见,建立健全计划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管检查制度,规范各类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三是发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通过深入开展调研、上网公开、书面函调、召开座谈会议等方式,反复听取全国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意见,年底发布实施。

五、研究制定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安全监管职责的条款。二是收集和研究有关地方已经出台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三是启动课题研究,提出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稿,征求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力争在年底完成。

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标准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立项程序,做好安全生产标准的整合精减和立改废工作,增强标准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和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标准立项机制。二是针对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来的标准缺失问题和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清理、修订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三是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换届调整工作。依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组织体系,增强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代表性与结构的合理性,加强技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动态管理,全面适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需要。四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的规划与立项、起草与审查、报批与发布、宣传与实施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行政审批改革顶层设计。该强化准入管理的,继续保留并规范许可程序;可以精简下放的,提出新的取消下放计划。研究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改革方向,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二是加大调研检查力度。对地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开展调研检查,同时纳入省际执法互查工作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加强引导和规范,确保行政审批改革有序进行,取得实效。三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工作进度,逐步推进审批事项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年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四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深入研究,把不该管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把应当由下级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坚决下放,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做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真空,既要防止乱作为,也要避免不作为。

八、开展安全生产重要理论政策研究,为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年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研究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形成几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总局党组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好经验好做法,注重运用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政策理论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政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现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致因特点,为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能,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治本长效机制提供支撑。

附件2

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年,紧密围绕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中心工作,从规划编制实施、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科技研发应用、信息化建设、专业机构监管、自身建设等6个方面努力创新和提升,着重抓好18项重点工作:

一、抓实规划编制和保障能力建设

1.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一是结合总局党组“十三五”期间改革创新重大任务,充分征求各地区、国务院各部门意见,形成“十三五”规划(送审稿),与国家规划纲要衔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二是做好各地规划、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道路交通安全、金属冶炼、职业病危害治理、安全生产立法、标准、科技、信息化、应急管理、安全文化、人才、宣传教育培训等15个专项规划工作。

2.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一是采取专家测评、定期评估考核等形式,评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月份向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报告》。二是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责任分工和实施内容。三是制定规划实施考评办法,推动“十三五”规划的有效实施。

3.系统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一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编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争取将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纳入中央投资补助的范围。二是发布《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标准》,推动先进装备的利用,落实基层移动执法终端配置,提高科学、公正执法能力与水平。三是对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专业执法装备予以补助,重点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重点县配置装备,进一步推动安全监管能力法治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4.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一是根据事故分析,选好年重大能力项目,做实2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76个分局移动执法终端配置项目。二是协调落实年中央投资计划;根据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力争安全监管总局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实现新突破。

5.保障项目建设效能。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完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执行力度,惩戒执行不力单位,充分发挥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

6.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一是力争年启动矿山与职业危害重大事故分析鉴定实验室建设。二是加快推进国家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国家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基地两个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新材料、新装备实验室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7.深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完善总局投资审批平台运行管理,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动态监管;研究制定《安全监管系统投资审批平台建设方案》,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投资审批平台建设运行,实现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二、加强安全科技研发与推广应用

8.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新突破。一是梳理差距,找准方向。按照开采条件,从采、掘、运及监测监控等环节,系统分析国内外矿山机械化自动化差距所在,提出技术改进途径,确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努力方向。二是多措并举,力求实效。系统梳理重点行业领域可换人减人的技术装备,发布《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系统梳理重点行业不适宜或禁止人工操作的岗位,发布《不适宜或禁止人工操作的岗位目录》,提高重点行业企业准入门槛;分行业编写《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技术指导手册》,指导各行业进行机械化、自动化改造;组织有关高校、研究院所、生产制造企业组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技术支撑平台,持续提供技术支撑。三是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依托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综合实验系统项目,细化杏山铁矿示范矿山创建方案,将杏山铁矿打造成“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样板工程;扎实推进安全监管总局10个试点企业示范创建工作,指导企业制定机械化、自动化企业标准,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奠定基础。适时召开现场会议,总结典型做法,推广试点示范经验。

9.组织科技攻关。一是组织做好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二是组织实施好4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即:城镇油气管道重大事故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技术研发及示范(中国安科院等负责)、城镇重大灾害和事故快速风险评估与预警的技术装备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等负责)、典型有害作业防治及游乐设施检测技术装备研究与工程示范(中国安科院等负责)和基于云服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通信信息中心等负责)。三是发布《年安全科技攻关指南》。

10.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一是联合科技部发布《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与产品目录》,同时总局发布《年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努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二是总局发布《年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提高企业使用安全技术装备门槛。三是修订《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组织开展第七届安全科技成果奖评审。四是协调国家奖励办,争取年国家科技奖励中增加安全生产领域指标。

11.推动安全产业发展。一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平安集团推动安全产业规划、政策制度、技术研发与金融保险政策融合,为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安全智能装备制造与应用、安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二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共同开展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工作。三是继续开展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命名、管理工作。

三、做好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12.发布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一是编制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顶层设计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建设任务、工作措施以及路线图和时间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三五”专项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信息化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等,统筹指导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二是制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监测监控系统在线联网管理办法》等,统筹全国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一盘棋”。三是制定《安全生产元数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数据采集规范》和《安全生产数据交换共享和平台系统整合接入规范》《移动执法终端技术参数》等8大类34项标准规范。四是开展全国安全监管监察信息资源普查,编制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工贸(规模以上)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的采集目录,形成安全生产数据资源“一张表”。年底前实现4个入库,即: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信息数据全部入库,执法数据信息全部入库,重点高危行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数据全部入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全部入库。

13.启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一是建设完善安全监管总局基础网络系统、机房配套工程以及相关安全保障环境和运行维护系统。二是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等五大业务系统和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系统。

14.加快形成全国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一张图”。重点建设国家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远程在线监测、监控预警和监管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建设四级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视频会商系统;打通“最后一公里”信息通道,为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和检测设备;建设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系统、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等。

15.创新信息化发展机制,发挥社会集聚资源优势。一是充分发挥大型运营商、中央企业基础设施和政府公共资源优势,弥补总局信息化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网络建设和运维等不足。二是发挥社会资源智囊作用,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改革和强化专业机构监管

16.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印发《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机构资质条件、机构注册所在地和从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制定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检查规则和处罚依据。主要做好4项改革:一是改革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监管方式,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二是清晰界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总局负责制定政策、标准,指导全国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工作;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重点监管本辖区内注册的机构是否符合并保持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重点监管在本辖区内从业的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填补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的短板。三是调整细化机构从业规范要求,机构主动公开资质条件和业务能力,并向从业地监管部门告知拟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接受其监管。四是以工商登记码为纽带,建立机构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查询、监督。

17.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制修订《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规范》《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行业标准,健全完善技术服务标准体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打造“信用监管核心”管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安全技术服务诚信平台。三是建立不良信息记录、违规“黑名单”、诚信等级评价等制度,加强诚信监管。四是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规范从业。五是制定《关于发挥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充分发挥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技术支撑作用。

18.有序推进矿用安标改革。一是制定印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针对突出问题,改革认证环节,加快推进安标管理改革创新。二是开展“物联网+提升机安全管理应用”试点工作,推进利用物联网技术对矿用安标产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状态实施动态监测。三是围绕“一带一路”,推进安标国际互认,支持、服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附件3

年统计重点工作安排

主要任务是:完善“一个直报系统”、开展“两项统计改革”、抓好“三项重点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统计综合信息直报系统,深化安全生产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和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改革,抓好抽样调查统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顺利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一、继续开发完善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1.采取“持续培训、分片督导、定期通报”的方式,全力推进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简称直报系统)应用,认真做好其他子系统的研究开发。

2.根据各地试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继续做好直报系统的升级维护,完善功能,确保畅通。

3.年下半年起,全部采用直报系统收集、汇总各地报送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深入推进事故统计指标体系改革

4.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明确“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统计原则;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并向国家统计局备案。规范事故统计分类,精简报表数量,实现统计报表规范化、简约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范事故报送方式、报送时限、内容格式等,将主要统计项目纳入“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平台,实行网络直报。

6.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和事故经济损失抽样调查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事故统计数据国际对接研究。

三、逐步开展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改革

7.研究建立新的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明确行政执法统计范围,规范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能够准确反映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的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

8.研究开发直报系统的行政执法统计业务子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减少报送环节,提高信息准确性。同时,组织专题培训,开展试点应用,争取年正式实施。

四、继续开展抽样调查,不断拓展统计方法

9.开展事故伤亡人员、非法人单位事故等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依据调查结果修正全国事故统计数据。

10.组织开展年全国工矿商贸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抽样调查,深入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探索解决方案。

11.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卫生统计调查。对《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年度落实情况进行互查评估。

五、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强化事故调查处理

12.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制定《事故调查程序规范》,明确界定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13.开展特别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织开展年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会同监察部、最高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督查年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指导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相关业务培训,汇编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标准以及典型事故案例等警示材料。

15.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工作,总结年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工作经验,开展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备案和统计工作。

六、加强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工作考核

16.认真做好统计信息日常发布(提供)和管理。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认真筹备总局有关新闻发布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确保信息准确、口径一致,推进信息发布常态化、制度化。

17.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起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重大安全隐患不良信息的采集、交换、报送和发布工作,切实发挥“黑名单”信息的预警预防作用。同时,积极探索“黑名单”信息化管理,增强时效性。

18.加强统计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专项督查、检查。建立并实施统计工作通报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的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

19.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配合做好省级统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安全生产考核,客观反映基层诉求,积极推动提升安全生产考核权重。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20.做好统计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直报专题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质量。

21.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对重点行业、重点时段进行系统的数据分析研究,总结事故规律和特点,做好月度统计分析;结合实际,开展形势分析和预测预判;做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附件4

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红线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为抓手,以加强依法治安、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基础建设为保障,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奋力拼搏,推动“十三五”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总体目标:一是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上升势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五项执法”基本到位。三是非煤矿山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四是全面推进“三项监管”,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执法智能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五是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重点任务,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着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1.完成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制定工作,依法明确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责任界限,消除监管盲区和制度漏洞,强化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按照风险级别和属地监管原则,确保每一座矿山有一个重点监管责任部门。

2.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范本》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范本》,明晰责任内容。全面推行基层班组岗前安全警示教育、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强化落实安全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把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挺在事故前面,推动建立关口前移的失职追责制度。

3.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通报制度,每半年统计通报一次各地重点工作落实、行政执法等情况。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执法媒体曝光行动。对工作消极懈怠、抓落实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及时约谈通报,解决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问题。强化事故规律统计分析研究,定期点评分析各地安全生产形势。

二、着力加强本质安全矿山建设

4.提高准入门槛。推动各地全面制定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标准。出台《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定,严防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先天不足。全面公开合法矿山建设项目名单,推动地方依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地方政府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升级纳入“十三五”转方式调结构总体部署,推动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的原则,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5.强力推广先进,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技术。开展非煤矿山淘汰安全生产落后工艺设备目录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制定第三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和第二批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推广适用于中小型矿山的撬毛台车、电机车、铲运设备、天井钻机、湿式制动无轨胶轮运输车辆等安全适用装备。强化淘汰非阻燃电缆、风筒、木支护等重点设施。加大示范矿山建设力度,切实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大力推广露天矿山边坡在线监测、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测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等技术。推动《超大规模超深井金属矿山开采安全关键技术研究》等研究项目尽快转化现实成果。

6.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地方及有关部门开展采空区重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制定《尾矿库“头顶库”治理方案》,推动地方提等改造一批,闭库治理一批,尾矿综合利用一批,搬迁下游居民一批。深化小型露天采石场边坡专项整治,指导各地根据非煤矿山时段和季节特点,开展严防“十类事故”专项整治,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7.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预防性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整改不落实追责制度。制定《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加强复工复产矿山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管理体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各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强化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减少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和人员伤亡。

8.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构建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督促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小型露天矿山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服务。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技术机构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功能,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督促技术保障落实到位。

三、着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

9.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编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着力增强统一性、适用性和权威性。推动重点地区制定非煤矿山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

10.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执法手册》、《非煤矿山安全执法自由裁量基准》、《海洋石油安全检查执法手册》,严格执法程序,细化执法内容,量化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实现精准高效执法。推动各地制定非煤矿山违法线索举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发布等工作标准程序。突出做好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教训的深度总结,完善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制度。

11.指导各地围绕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核心目标编制安全执法计划。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和移动执法终端,做到安全检查详情和照片及时上传、整改落实情况网上核实,强化执法全过程留痕。

四、着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12.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方式。指导各地认真落实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每一个矿山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根据风险等级制定执法计划,确保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推行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公告制度,建立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13.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方式。培育发展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支撑机构,构建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机制。

14.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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