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领域

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支持数量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支持。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4、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及培训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人;如果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人。

(2)对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人。

5、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为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体如下:

(一)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2.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不含货物金额)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万美元。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2.示范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不含货物金额)。

(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应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仅本企业自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独立设备投入等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三类平台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的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2、申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3、申请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2.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0万元以上;3.年度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五)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年版)》中的技术。2、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3、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的条款。

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5日17时。

3、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0日至年6月22日17时。

4、

(1)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霍煦,;

(2)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高灵灵,;

(3)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朱敏,;

(4)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陈芷青,。

商贸流通创新发展

支持领域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给予资助。

支持数量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申报条件

(一)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2月31日前成立;

2、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在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二)申请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商贸流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2月31日前成立;

2、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万元以上,其中网络销售额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三)申请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2月31日前成立;

2、项目完成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6日17时。

3、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0日至年6月12日17时。

4、咨询

会展业发展

支持领域

(一)年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二)年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包括跨年度展会)的场租,不包括人才招聘会、展销会及各种活动;

(三)年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支持数量

1、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及其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得上述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定期在深圳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2、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资助。资助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分批直接拨付至展馆运营单位。对已举办并已全额支付场租的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返还主办机构财政补贴部分的场租。

3、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0元(如有突破须附情况说明)。   

(2)展位费:对展会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3)会务费:对展会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a.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元标准报销。

b.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c.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据实核定。

d.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e.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1月14日至年1月25日17时。

3、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1月15日至年1月28日17时。

4、咨询、

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支持领域

(一)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开展的,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

重点支持: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







































北京那家医院治白癜风
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pdkr.com/dmhydy/3392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