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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规范推荐程序,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对于更好地做好推优工作。依据上级党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8-28周岁的优秀大学生入党,要严格按照“两个一般”原则,即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各级党、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教育上,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身观。
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推优的对象为18—28周岁的优秀团员。
第六条推优条件是:
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知识;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党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坚定信念;
能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受到好评。
第七条为了保证推优的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1.综合测评或学习成绩在本班名次不过半的;
2.有旷课记录的;
3.上学期有挂科情况的;
4.没有按时交纳团费的;
5.团支部民意测验票数不过半的(支部团员参与率要达90﹪);
6.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7.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推优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应向党支部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第九条推优工作的程序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组织团员学习《推优工作细则》,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申请入党团员情况:要求申请人做好发言准备(辅导员与系团总支的一名委员需参加会议),团员对符合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名义测验,并当场公布结果。
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条件和推优规定,确定推优对象,经辅导员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系团总支,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系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讨论确定本系推优名单,并向系党支部汇报情况,最后把名单报院团委;
院团委通过各系团总支下发《推优对象审核表》,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
院团委在《推优对象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系团总支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各支部推荐人数按团委下达的比例执行。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可由院团委组织推优。
第十一条关于调查了解的规定:院团委、系团总支为检查考核推优工作,可派人到团支部调查了解。负责考核了解的人员应严肃认真,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反映,实事求是做好笔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院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
听取各系团总支书记对全系推优工作情况的汇报;
检查各系推优工作的记录情况;
听取部分团支部推优工作情况汇报,检查民意测验结果;
第十三条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落实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系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年度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团总支的意见。
四、其他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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