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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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带动效应显著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号)精神,现就做好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一)支持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连锁店等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城区“一刻钟便民消费圈”。支持农牧区鲜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二)支持现有家政服务中心业务拓展、质量提升,扩大经营规模,发展连锁经营;支持重点城镇建设家政服务中心,开展家政服务。(三)特色餐饮品牌建设项目。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赵宇浩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李鸿涛(四)应急调控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肉类、蔬菜等商品储备。(五)支持举办青海商品展销、促销活动,搭建青海产品走出去公共平台,集中推介展示青海特色产品。联系人:省商务厅运行调节处李素田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李鸿涛(六)支持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物流信息化建设,支持托盘标准化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配送设施建设;支持传统仓储转型升级。(七)支持全省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八)支持建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韩玉梅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李鸿涛(九)支持青海朝阳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经营方式。联系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马俐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李鸿涛(十)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十一)支持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集散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联系人:省商务厅机动车更新交易管理办公室梅宇彪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李鸿涛(十二)支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十三)支持药品物流延伸服务项目。(十四)支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项目。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刘鹏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李鸿涛二、资金支持方式年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和后补助两种方式。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及贴息率计算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后补助。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其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拟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在项目实施期间,预拨不超过该项目拟补助金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三、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除符合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省和各州、市制定的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三)同一企业或法人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资信优良,并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五)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同行中综合实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六)项目原则上是未得到中央或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七)项目原则上应为申报当年能够竣工并验收的项目,确需跨年度建设的,应明确当年建设计划和规模。(八)申请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建设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规定的具体条件。(九)申报特色餐饮品牌建设项目应符合《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政策通知》(青政办〔〕号)相关要求。(十)对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且未验收的项目,不予申报。四、项目申报材料(一)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文件,企业自行报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安排。(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开竣工时间,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述和风险分析,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上年度财务情况等。(三)项目申报单位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四)自有资金投资配套承诺书,其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和贷款承诺书等文件复印件。(五)项目立项批复及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等相关前期手续。(六)项目申报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招标资料、合同文件复印件。(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申报时间请各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一式1份)于4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逾期不予受理。六、项目审核公示(一)各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区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发展重点,对本地区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控制项目数量,提高项目质量,原则上每个县(区、行委)项目数不超过2个。(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区申报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单位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项目。附件:服务业项目申报表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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