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关于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关于加快培育国际贸易竞争新优势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与上合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规模和质量,建设集国际贸易、物流、加工制造于一体的综合贸易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打造现代贸易中心。根据《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上合示范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际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贸易主体”),且贸易主体(除高新技术进出口企业外)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00万美元,高新技术进出口企业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万美元,区内原有企业增量部分适用于此办法。

二、支持重点及措施

(一)支持贸易主体集聚

.积极发挥财政和金融的联动作用,落实金融支持外贸系列政策。对贸易主体按人民银行00年4月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贴息的基数以当年度贸易额为准;对贸易主体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不低于40%的奖补;鼓励贸易主体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按照不低于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0%给予奖补。

3.对近三年曾入选“中国外贸强”、“外贸民营强”、行业领军企业的新变更入区的贸易主体,或园区内贸易主体首次入选“中国外贸强”、“外贸民营强”、行业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0万元奖补;对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出口退税为一类或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的贸易主体,给予一次性0万元奖补。

4.对年度进出口增长贡献额排名上合示范区前5名的企业,给予总额万元的奖补,每家企业的具体奖补额度按照其进出口增长贡献额在5家企业合计中的比重确定。

5.贸易主体当年完成外贸进出口增量额万美元及以上的,且有办公用房需求的,最高可免除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当年完成进出口增量额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可免除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对新引进贸易主体(万美元以下),鼓励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前三年租金减半收取。单位租金标准以上合示范区管委会测算的区域均价为准。

6.对年外贸进出口额在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公司、贸易平台或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进出口企业,按照上合示范区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补,其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按上合示范区实得财力的%予以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万元。青岛市政府对跨区域转移企业,划转税收基数,按划转后部分执行。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7.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平台,集聚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育网上“上合地方特色商品展(馆)”。支持优势企业建设货物集散基地和“海外仓”,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万美元以上且纳统的,按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的0%给予奖补;对于建设“海外仓”的区内企业,对每处“海外仓”租赁、仓内作业费用给予不低于40%奖补;对于上合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商企业在上合示范区内建设“海外仓”的,对每处“海外仓”租赁、仓内作业费用给予不低于60%奖补。

8.当年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美元给予万元奖补,每家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0万元。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9.加大服务贸易企业招引力度。当年注册且当年开展跨境服务贸易业务,实缴注册资金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且当年实现服务贸易出口额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建设。获得山东省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给予运营申报企业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通过青岛市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获得市级以上奖补资金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

1.支持企业举办展会活动。支持上合示范区企业举办各类展会、国际会议,对在上合示范区举办展会及国际会议的企业,展览面积在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补。鼓励上合示范区企业赴境外参展,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单个展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9万元。

(五)支持贸易人才孵化引进

13.鼓励支持区内贸易主体搭建外贸人才孵化基地,对于被评定为贸易人才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有突出贡献的贸易主体引进的人才,在房屋购置、租赁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其他重要事项

14.所有奖励事项由管委会统一认定,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各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三、政策申请兑现

16.设立政策兑现窗口,采取月度申报方式,对相关支持政策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

四、附则

17.设立鼓励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奖补支持资金从专项资金列支。

18.企业当年累计享受的各项奖补和减免,不超过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的0.5%;对面向上合国家开展外贸进出口的企业,不超过当年对上合国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0.3%。

19.本办法由上合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说明。

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并根据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政策解读

(来源:上合示范区)

长按识别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angmaoxingye.com/smhykh/3651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