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75号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商合发〔〕号)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总部境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分部,分别负责所驻中央企业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中央企业在各省(区、市)、市(地)、县(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负责。
(八)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高危行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安监发〔〕59号)“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二)实施安全生产分级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89号),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级执法范围和对象,原则上1家企业由1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避免省、市、县重复和交叉执法。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对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89号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号令),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经研究,省安监局负责监管的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要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保障责任。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二、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3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和推进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真正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要建立风险管控体系,定期进行风险点排查,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要分别承担起本企业组织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和推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法定职责,企业要将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最核心工作去安排部署和推动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制定治理方案。对于未建立和推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企业,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并实施处罚;对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重和顶格处罚。
三、切实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授权各市实施日常监管后,不能下放,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出现监管上的空档和漏洞。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每一个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各级分支单位,都要明确一个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既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又要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空档。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要主动接受所属市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授权监管范围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新设立或组建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及时按照授权监管范围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监管。依法应由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征求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市安监局的意见。
该通知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7月31日。
省安监局
年7月12日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5号)
三、依法履行职责,创新制度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推进安全生产分级执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分级执法办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明确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分工。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下同)及其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工矿商贸以及没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号)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总部境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分部,分别负责所驻中央企业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中央企业在各省(区、市)、市(地)、县(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负责。
(八)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高危行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情况;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3.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8.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9.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12.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三)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限和责任。
(四)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7.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10.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现场管理情况;11.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13.企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五)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六)中央企业在地方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季度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所在地市(地、州、盟)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切实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中央企业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
(三)依法做好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驻地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协作联动。
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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