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场所防控

各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集聚,避免交叉感染,在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基础上,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场所)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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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商贸企业(场所),包括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商场、商业街区、专业市场(含眼镜城、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商贸城)等,即日起一律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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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超市(含商场、综合体中的超市)、农贸市场(限农产品、副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单位(限外卖业务)、便利店、社区菜店、粮油供应店、水果专营店、药店以及加油(气)站等在营的商贸企业(场所),必须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强化消毒防疫各项措施,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所有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一律全程佩戴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准营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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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供应、应急管理的相关企业确需复工经营的,必须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向经营场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恢复营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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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食品、农副产品等)、生活保障物资(石油、医疗等)运输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保障优先通行。督促物流企业要做好车辆、人员和物资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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