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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达到“处理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大亚湾区严查严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期立案查处了涉及工矿商贸企业共3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受到行政处罚案件,现将这3起案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执法检查和处理情况:
(一)惠州市爱博智控设备有限公司
1.检查情况。年6月19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爱博智控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记录》(编号:(惠湾)安监检记〔〕51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建立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及台账等问题。并于年6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编号为:(惠湾)安监责改〔〕A号),要求该公司对于上述问题于年7月11日前整改完毕。年7月20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大亚湾区安监分局于年7月24日对惠州市爱博智控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逾期未整改”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2.违法情况。经调查,惠州市爱博智控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元)罚款;对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陈旭东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惠州住成电装有限公司
1.检查情况。年7月21日省市督查组会同大亚湾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住成电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问题,大亚湾区安监分局于年7月25日对惠州住成电装有限公司的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违法情况。经调查,惠州住成电装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3.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料开采有限公司
1.检查情况。年8月3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执法
人员对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采场西北面采用不分层“一面墙”开采方式的问题。年8月7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违法情况。经调查,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料开采有限公司采用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方式的行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3.处理情况。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25,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3家工矿商贸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我区部分工矿商贸企业企业未能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问题。区各工矿商贸企业要深刻吸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教训,引以为戒,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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