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舟山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更完善的源头治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面降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为全面建设“四个舟山”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总体目标

  到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健全,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显著提升,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明显减少,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改善。与年相比,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40%,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55%。

治理范围

  全市安全生产各行业领域,重点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大(道路交通、建设施工、渔业船舶、工矿商贸)、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风险高(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水上交通、消防、城市运行、特种设备)的行业领域。

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全面深入贯彻《意见》,落实我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倒排时间表、明确路线图,逐项分解落实重点任务分工,细化目标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区)要结合辖区特点,突出地方特色,及时制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1+X”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着力破解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难题。各级安委办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能,加强沟通联络,强化督查考核,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和措施落地。

(二)全面降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

  以道路交通、建设施工、渔业船舶、工矿商贸等4个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大的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查隐患、治反复为主要内容,推进全面清查、重点攻坚、长效建设三方面重点工作。

  1.全面清查。

  以年7-12月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为主要载体,全面排查、梳理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点。4个事故量大的行业领域排查企业覆盖率达到%、规上企业基本情况入库率(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库、相关行业信息化系统)达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登记率达到%,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管理、安全风险情况的底数,尤其是要借助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的企业事故隐患大数据,为精准整治和长效监管打好基础。各县(区)、各部门也可结合实际,延长全面清查期或在三年行动期间多次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年6月底前,优先制定道路交通、建设施工、渔业船舶、工矿商贸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年底前,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对企业实行分级差别化监管。

  2.重点攻坚。

  以-年时间段为主,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深化辖区、行业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和区域治理。重点整治企业反复性、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区域性、系统性的事故隐患,重点管控各类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诚信管理等机制,引导企业排查治理隐患;通过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年版)》,指导督促企业排查防控较大安全风险;通过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动企业强化隐患整改;三年行动期间,各地非事故监督监察处罚比重确保每年递增5%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开展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督查,其中,县(区)级督查企业不少于辖区企业总量的30%,市级督查不少于10%,市级各有关部门督查不少于5%。

  3.建立长效机制。

  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三年行动的始终。年6月底前,针对长期存在、反复产生的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重点风险联合管控和难点隐患联合治理机制,由有关行业部门牵头,各级安委办协调,实现排查出一批,治理掉一批,管控住一批的目标。在安全防范机制上,重点完成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由行业部门各自落实,通过引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安全标准化创建、企业班组安全达标建设等措施,实现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风险自查自控”的持续改进内生机制。在消除监管盲区上,重点建立新业态、新问题安全监管工作分工落实机制,由各级安委办指导协调,实现只要有安全风险的领域,就有牵头负责监管的机构。在强化政府责任上,重点建立以县(区)级政府为主的常态化督查机制,督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情况。

(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以危险化学品、消防、城市运行、特种设备等4个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为重点,以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为主要内容,高标准深化较大社会影响和重特大事故遏制工作。

  1.规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各部门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继续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实施跟踪督促;每年在辖区和行业内开展至少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发现无遗漏。年底前,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和隐患有奖举报制等3个制度;督促规上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或从业人员)“双报告”制度。

  2.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在全面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基础上,突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属地基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支持、推动企业加快实施管控整治措施,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同时,各县(区)级政府组织对辖区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根据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域安全风险,对重大安全风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严格规划、规模、工业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淘汰落后产能,扎实推进“五个一批”(主动退出一批、倒逼出清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转移消化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严格控制新增高风险功能区的设立,完善高风险功能区产业配套和安全保障功能。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安全审查关。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工作,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安全准入制度。

  4.严格落实行业安全底线措施。

  继续严格落实省安委会制定出台的《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渔船安全、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等五项底线措施规定。认真吸取其他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定期分析梳理辖区、行业内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成灾隐患,加强新业态的研究和监管,提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用管用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极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隐患。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底线措施。

  5.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执法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防控。

  全力抓好7个重点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工作。

  危险化学品领域:全面推进落实《舟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舟政办发〔〕48号),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提示与安全承诺公告制度。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统筹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重点区域风险预控管理。加快推进舟山陆海联勤救援基地建设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船舶修造领域:制定推广《舟山市船舶修造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暂行),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落实船舶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加强外协施工单位规范化建设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格落实,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和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渔业船舶领域:加强乡镇、村社、编组、渔船四级渔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巩固“定人联船”、“一船一档”等制度落实,创新渔业生产较大事故防控体系。加强对船员9人以上帆涨网、蟹笼作业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和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船证不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加强渔业数字短信平台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升级渔船卫星终端系统,探索应用AIS搜救应答器、落水人员示位标等技术,提高渔船防灾搜救能力。

  水上交通领域:以“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固体散装船)为重点,严厉查处船舶无证运营、超风级、冒雾、超载和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老旧船舶、码头、渡口更新升级力度,利用VTS等信息化设备,加强对海上船舶的动态监管,突出抓好岛际危险物品运输、海上油污水接收等危险作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预控机制,扩展预警手段和预警覆盖范围,做好恶劣天气、外海区和非VTS水域安全预警,推进“智慧港航”建设。

  消防领域:突出防火(物理)隔离、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以社会福利机构及幼儿园、托儿所、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高层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居住出租房为重点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和重大隐患分级治理机制。强化技防措施,积极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应用,大力推广安全用电工程、智慧用电系统。

  城市运行领域:统筹城市地上和地下建设规划,加强城乡发展规划与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规划的衔接。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开展城市安全风险源普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城市燃气等各类管网、排水防涝、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标准。

  特种设备领域:探索推进不同设备差异化分类监管,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推行电梯安全状况定期通报和故障(事故)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电梯故障分析和故障率、处置及时率通报与约谈机制,加快电梯物联网建设步伐,全面强化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完善压力容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隐患的识别、等级评定、分级监管和预警方法。开展中小锅炉集中治理、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和危化品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深化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监控系统和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实施本质安全提升工程。

  加强安全科技研究,健全完善市安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联合建设国际前沿水平的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加大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市级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技术淘汰目录,加快本质安全技术改造升级。

  2.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7号),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丰富保险机构“保险+服务”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3.强化安全信息技术支持。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建立全天候实时监控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全面推广“智慧交通”“智慧安居”“智慧电梯”等系统建设。

  4.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进舟山陆海联勤救援基地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岙山)基地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

  5.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场馆、基地等设施建设,强化警示教育,深化安全宣传“七进”活动,提高全民风险辨识、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推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创新,不断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建设。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

职责分工

  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分类部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大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

  1.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与渔农委、市教育局、市旅游委等单位配合;

  

  2.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务围垦局等单位配合;

  3.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舟山海事局等单位配合;

  4.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二)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风险高的行业,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进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包括水上客运等)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市公安局、舟山海事局、舟山边防支队等单位配合;

  2.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港口危化品、民爆器材行业等)和船舶修造领域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等单位配合;

  3.市港航局牵头负责港口经营领域(包括水路货运等)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市安监局、舟山海事局、舟山边防支队等单位配合;

  4.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等)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单位配合;

  5.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市运行领域(包括城镇燃气等)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

  6.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8月)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

(二)部署实施阶段(年9月-年12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以查漏补缺、补齐短板为目的,开展实地督导,积极破解安全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年底,结合《舟山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开展三年行动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巩固推进阶段(年1月-年6月)

  根据行动开展实际情况,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巩固工作成效,持续深化全方位、全覆盖的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确保实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

(四)总结评估阶段(年7月-12月)

  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总结,提炼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经验做法,巩固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对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全面落实三年行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各地要强化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与各县(区)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

(二)统筹安排,细化目标任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与辖区、系统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围绕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督查考核,务求工作实效

  要将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纳入党委、政府有关考核内容。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建立健全跟踪督办、定期通报的工作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应付和底线措施未落实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严肃问责,确保三年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行动中要积极探索安全监管的新举措和新方法,在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事故防控上创新管用、实用的工艺、技术和监管措施,提高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四)宣传引导,增强行动合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行动计划重大工作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参与部门和单位不仅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动责任,更要加强协同,强化协作,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工作例会、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

要在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

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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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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