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商贸发展政策,这里有你想知道的

皮肤科医生刘文斌 http://pf.39.net/bdfyy/bdfal/201217/8505680.html

5月13日,衢江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就加大新企业扶持力度、提升发展商贸业、升级壮大现代物流业、着力发展其他服务业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

扶持政策

1

加大新企业扶持力度

(一)积极引进新企业。对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导向的新办服务业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补助;年地方综合贡献到20万元以上(含)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补助;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按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补助”。

(二)加快集聚人气。对新建的专业市场、营业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四星级及以上酒店,自正式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0%奖励给企业。

2

提升发展商贸业

(一)打造商贸流通业“升级版”

1.鼓励打造特色商圈。对首次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国家、省级特色商圈,给予建设或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被同一级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仅享受一次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广告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培育特色商业示范街区(邻里中心)。对首次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国家、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商业步行街以及邻里中心等,给予建设或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被同一级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仅享受一次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3.支持连锁经营。总部注册在我区,并纳入统计库的餐饮、食品、百货、家电等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区范围(在市本级及其它区块范围内的,须纳入总部核算)直营门店总数首次达到3家(含)的,给予每个门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净增1家门店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4.实施市场改造提升。对首次被省级部门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省重点市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认定为诚信市场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批发、零售)、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列入省级商品交易市场转型提升计划并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农产品进超市和市场。对大中型超市(年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经销衢江当地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万元的,按销售额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大中型超市、农产品市场设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对销售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农产品、年批发额达到万元或零售额达到50万元的,分别按批发额1%或零售额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助力农村商贸业振兴。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街道)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商贸特色街、现代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二)打造电商产业“升级版”

1.扶持电商产业园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达00㎡以上,园区内企业网络交易额1亿元以上,建成运营后场地使用率超过70%的。经申报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招商主体(个人)每00㎡配套奖励50万元、5万元,超出00㎡按面积增加系数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20万元。同时,每年给予运营主体50元/㎡的奖励,奖励面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认定。水电和物业费公摊部分由园区物业所有方按实进行申报,给予全额补助。

2.鼓励招大引强。对市外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搬入衢江,总部注册地迁入衢江,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招商主体(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国家证监会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实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再给予万元奖励。

4.实行地方综合贡献奖。对年网络交易开票额超过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连续3年对企业超基数部分网络交易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衢江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中心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后,前3年按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

5.推动扩大经营。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达00㎡以上,园区内企业网络交易额1亿元以上,建成运营后场地使用率超过70%,下同)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衢江农产品及初加工农产品(经授权使用、并在外包装统一贴“衢江山农”品牌标识)达到万元以上的,按网络销售额的2%奖励,未经授权“衢江山农”品牌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的50%兑现;园区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非农产品及非初加工农产品达到万元以上的,按网络销售额的0.5%奖励。每家企业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推动快递与电商协同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衢江农产品及初加工农产品(快递包裹统一贴“衢江山农”品牌标识)达到万元以上的,给予1元/单的快递物流费补助,未经授权“衢江山农”品牌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的50%兑现;非农产品及非初加工农产品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到万元以上的,给予1元/单的快递物流费补助,每家企业仓储物流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总部设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园区建筑面积达00㎡以上)的快递企业,其年营业额达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7.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按每月每平方6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其园区内的办公和仓储租金的补贴,最高10万元。

8.支持金融贷款贴息。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衢江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外包装统一贴“衢江山农”品牌标识)达到万元以上的,用于电商发展的贷款,按照贷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给予50%的银行贴息扶持,未经授权“衢江山农”品牌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的50%兑现。每家企业金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园区成立创投基金,对入园企业给予创业资金贷款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支持创先争优。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政府及商务系统颁发)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0万元、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奖励。

10.优化创业环境。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聘用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衢江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每月元的租房补贴,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衢江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每月元的租房补贴。园区电商企业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才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在衢江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且年薪超过20万元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同时园区电商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其他人才补助政策。

11.推动淘宝村(镇)、电商专业村(镇)建设。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镇”、省级电商镇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商专业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上述称号的按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

12.支持电商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对企业年度网络销售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区域产品达到50万元的,按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积极培育“单项冠军”

1.发展一批商贸龙头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5亿元、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不包括市场),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新引进区外连锁企业在本地注册为法人企业,在成立之日起3年内,首次实现统计入库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含),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商贸服务企业挂牌上市的,按区上市政策执行。

2.培育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对纳入统计、年度网络零售额在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网络零售额排名前5位(不足5名的按实)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统计、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电商交易额排名前3位(不足3名的按实)的,分别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为浙江省5A、4A电子商务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被评定为浙江省5A、4A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3.打造一批行业标准。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含“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万、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15万、5万、3万元的奖励,可叠加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着力铸造“特色品牌”

1.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老字号、绿色商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经省商务厅认定的金鼎级和达标级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级的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推动商标品牌打造。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建造”、“品字标浙江生态”等品牌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仅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不予奖励)。对通过行政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和商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品牌应用。对开展商标专用权等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际发放质押贷款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1.2%,按年给予财政补助。

4.积极参与打造“好吃衢州”品牌。支持开展衢江美食文化传播、媒体宣传、体验消费、旅游推介、展会展示等活动;支持开展衢江美食人才培训、技术评选与比赛、建设实训基地、建立人才储备库等工作。打造域外衢州(衢江)餐馆城市品牌宣传窗口,支持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主要城市群开设统一品牌形象的衢州美食特色店、示范店。具体扶持政策参照市商务局规定执行。对参加由市、区政府或部门组织的(主办或组团参展)“好吃衢州”展示、展销活动并列入参展名单的企业(单位、个人),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省内市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元/天,最高不超过1元,省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元/天,最高不超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住宿费自理的,按省内市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元/天,最高不超过0元,省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0元/天,最高不超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级特色美食展会、餐饮比赛(评比),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建设放心消费环境。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对首次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小作坊)、学校食堂、食品配送企业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续保的按所缴保费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示范型放心景区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农村家宴放心厨房省级验收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浙江省放心餐饮示范单位省级验收的,每家奖励0.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A级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开展名特优食品作坊创建和小微食品企业改造提升,完成整治改造提升并经验收合格的,名特优食品作坊每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微食品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积极参与培育“三衢味”品牌。

(1)支持相关部门多形式、多渠道、多媒体开展“三衢味”品牌宣传(广告)推广、推介和评比活动,开展“三衢味”产品标准制定、产品质量抽检、审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2)支持举办“三衢味”展示展销活动;组织“三衢味”授权企业参加相关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按要求装修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参照“好吃衢州”标准予以补助。

(3)支持在省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中以“三衢味”名义参加评比。对获奖称号体现“三衢味”品牌且是国家级最高奖项的,给予获奖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是省级最高奖项的,给予获奖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三衢味”授权企业开设“三衢味”营销网点。对经主管部门认可设立并验收合格的营销网点,市内的每个给予2万元、市外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五)加快发展新经济

1.鼓励创新发展模式。对首次列入或评为国家、省级供应链创新运用等各类现代服务业示范试点(不含物流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被同一级别认定或列入试点的,仅享受一次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引导开展数字化改造。对服务业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互联网工具等信息化系统,全面提升优化企业研发、管理、智慧支付、营销、监管等环节,支持打造企业信息化、数字化运营管控流程,新零售、无人超市等业态发展,且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万元以上(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推进新零售业态发展。支持开展移动支付宣传推广、电商直播促销、电商直播培训等活动。

(1)支持智慧商圈示范建设。对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的经营管理主体,在商务部门认可的“智慧商圈”建设项目中,推动入驻商户加入“智慧商圈”统一管理服务数据平台,完成“智慧商圈”建设项目的,给予该经营管理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年交易额50亿元以上大型电商平台在我区开设线下体验店、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投资方首次装修费50%的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首次列入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名单、省级重点培育电商平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1.支持组织、参加境内外经贸合作活动。支持开展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等“一带一路”重大国际经贸系列活动。企业或商协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代言工商活动等境内外国际经贸合作系列活动的,按照组织方或主办方统一核定的费用标准,给予80%的经费补助,单个企业每次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加强“一带一路”国际联络网络建设。支持境外商协会和我区企业承建境外区域性国际贸易联络机构,提供国际贸易联络服务,单个联络点服务费每年不超过10万元。

3.大力促进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进口。对企业进口纳入关键技术、零部件和设备进口贴息支持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并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50%的再补助。

4.鼓励扩大引资规模。对新引进(含增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年度累计实到外资达到0万美元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按照实到外资每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资金到账以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万元人民币,单次奖励按4:3:3比例分三年兑现,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重大外资项目给予“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该项政策不叠加重复享受。

5.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机构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出口海关数据在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采用简易联合投保模式,其保险费由政府资金统一列支。

3

升级壮大现代物流业

(一)打造物流园区示范试点。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发改或交通运输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示范试点,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部门同一级别的认定仅享受一次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二)鼓励物流企业管理提升。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三)培育一批龙头物流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万元、0万元的快递企业、农产品配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四)鼓励发展多式联运业务。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铁路集装箱海铁、水铁联运业务或水运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且年度发送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0个的物流企业,首次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给予元/标箱补助,以后以上期已享受补助政策的重箱数量为基数,基数部分按元/标箱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元/标箱补助,未达到基数的不予补助;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公铁联运集装箱业务且年度发送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个的物流企业,首次按照实际发送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每标箱元补助,以后以上期已享受补助政策的重箱数量为基数,基数部分按元/标箱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元/标箱补助,未达到基数的不予补助。该政策条款年度补助总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五)鼓励企业本地报关。对在我区海关现场报关出口“厂家货”的报关企业,给予每标箱30元的补贴;对在公铁水联运港(无水港)施封量达到0(含)-0、0(含)-0、0以上(含)标箱的报关企业,分别给予每标箱20元、30元、40元的奖励。

4

着力发展其他服务业

(一)培育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万元(含)、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二)扶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万元(含)、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三)鼓励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万元(含)、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四)引导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创意、现代传媒、动漫游戏、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万元(含)、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鼓励社会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的建设和改造,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着力培育高技术服务业。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服务业企业以及省高成长科技型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列入区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类企业),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一年支付8万元,第二年支付4万元(须保持平稳增长)。支持统计入库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被认定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统计入库小微企业平台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认定为全省服务小微企业优秀机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优秀平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小微企业大数据分析,小微企业成长指数、新设小微企业活力指数编制等工作。

6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不定期在全区服务业重点行业中开展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扩大企业知名度。根据企业规模、新增地方效益、就业人数、示范效应等情况,分行业开展认定,并发文表彰。对首次获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7

附则

(一)本细则中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数为准。对服务业重大项目或企业,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的,在优惠期内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二)申报程序:评定类的奖励实行即享即兑,企业可直接通过衢江区政企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申报类(指以年度业务指标、财务指标等为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奖励实行年终统兑,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及相关凭证报送至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服务业发展科()。经过审核、第三方审计、公示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申报类涉企项目奖补资金,除新设立企业建设期内项目和“三衢味”品牌培育项目外,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细则涉及的首次是指企业等主体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首次,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发生的进档。

(五)除本政策条款已明确外,对于其他未明确的服务业扶持政策,如中央、省、市有规定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本政策条款补助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市大商贸政策条款修改的,所涉内容相同的条款参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3年。所涉具体政策参照衢政办发〔〕35号规定的时间执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贸兴区战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区政发〔〕35号)以及《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商贸兴区战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区政发〔〕20号)同时废止。

具体实施以公布文件为准。

奖励申报联系人

内容丨衢江发改余慧仙

编辑丨潘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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