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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已查办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件
记者今天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截至7月15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件,处罚金额万元;查办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件,处罚金额万元。据介绍,今年4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以“护苗助老”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守护夕阳红”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培训类广告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查办“神医”“神药”广告,严厉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类广告。严厉打击误导青少年的假扮“名师”广告,从严查处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
广东:上线区块链出口退税业务
近日,一份开具申请方为佛山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区块链《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顺利开出,这标志着广东省税务系统区块链出口退税业务成功上线。
作为全国税务区块链出口退税业务试点地区之一,广东省税务局一直致力于扩展其在出口退税业务中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提升退税效率。此次区块链技术主要运用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两种证明开具过程中。据了解,佛山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年至今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9万份,此次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涉及出口额7.1万美元。
案例一
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行业
贸易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事判决书
()二中刑初字第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09.18
违法行为描述
被告人李某于年2月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北京市通州区虚假注册成立了北京永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年5月至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以北京永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1元,并按价税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票单位收取“手续费”。受票单位利用李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4元,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6元,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58元。
为抵扣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销项税额,被告人李某于年5月至年4月间,利用非法取得的河北邢台华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购买出票单位分别为“北京天红永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佳斯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虚开进项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7元,并将其中绝大部分用于申报抵扣。
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律师点评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在本案二审中,李某辩称,其确有少量经营,所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其辩护人认为,李某在税务机关尚未掌握其全部虚开事实时主动坦白全部虚开行为,并将票据和账目交给税务机关,有认罪、悔罪表现;李某主观恶性不深,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故意;一些单位不按规范、不依法办事,管理不严,以及增值税制度本身不完善,是促发此案的因素;李某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给予李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可以证明虚开的发票中存在一定涉及真实交易的发票,该部分发票将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被告人李某所提其确有少量经营,所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实交易,而非虚开的辩解,只要可以查证属实,就应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李某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也可以酌情裁量;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案例二
马某波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行业
贸易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刑事判决书
()海中法刑初字第99号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11.07
违法行为描述
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伟与马某隆在广东省潮阳市和平镇商议到海口市开办一家贸易公司,因缺少费用,马某伟又找到马某波,要求马某波入伙,马某波同意。并商定公司所得利润按马某波得40%,马某伟、马某隆各得30%的比例分配。
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伟、马某隆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海口市注册了海口海励贸易有限公司。年1月4日,马某伟、马某隆向税务机关申报,使海励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同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马某伟、马某隆指示会计先后从税务机关购进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共份)。同期,被告人马某波、马某伟、马某隆在无任何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指示会计先后为三水市璧嘉贸易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税额为人民币.03元,价税合计为人民币.79元,并以发票销售货物金额的3.2-3.5%收取手续费。为掩盖犯罪事实,在无任何货物购进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做了抵扣税款.98元的申报。
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马某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马某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海励公司虚构账务,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立的公司。被告人马某波、马某伟、马某隆为非法获取手续费,利用海励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本案三被告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立公司,并在设立公司后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没有其它业务,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三被告人约定按比例分红,均是海励公司的股东,虽然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了设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均应以主要实行犯论处。被告人马某伟首先提议在海口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分别找马某隆、马某波商议,是犯意的发起人;并在公司设立后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掌握公司的财权,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于被告人马某波和马某隆,对马某伟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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