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德县委办公室文件
绥办发16号
中共绥德县委办公室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德县-年度工业商贸和中小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奖励激励办法》的
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绥德县-年度工业商贸和中小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奖励激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绥德县委办公室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2月28日
绥德县—年度工业商贸和中小企业稳增长促投资奖励激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工业商贸和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稳增长促投资的实施意见》(榆政发〔〕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奖励激励办法:
一、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入驻物流园区、农业创新园区等园区。中省市技改资金、振南资金、企业贷款扶持资金优先向入园企业倾斜,具体支持办法根据企业购置土地数量和基建投资额度,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建立金融、企业互动机制,积极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建立金融机构与财政资金存贷挂钩支持企业发展互动机制,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创新产品和业务。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要采取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企业要研究国家金融政策,提升直接融资比例,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对在绥注册企业主板IPO、“新三板”挂牌上市和“新四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万元、50万元、5万元。
三、鼓励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积极鼓励工业企业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产品,激励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积极推进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凡创榆林市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万元;凡创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凡创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0万元。凡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质量奖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万元、30万元。
四、鼓励中小企业创建省级“三星企业”。对在年内新增的陕西省中小梯队“三星企业”(即:创业之星、成长之星、行业之星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政府评选的各类荣誉奖项。通过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网络票选等方式,评选出全县年度领军人物奖、卓越贡献奖、最佳功勋奖、最佳商务酒店奖、最佳餐饮名店奖、最具投资价值餐饮银品牌奖、最佳创意奖、最佳商户奖、电商创业十佳青年奖等奖项,颁发荣誉奖牌,并给予1万元现金奖励。
六、鼓励工业商贸和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贫困户家庭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参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执行。
七、支持石雕企业进行集团化、规模化整合,推进石雕加工业规模化发展。每整合成功(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一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整合当年工业总价值达万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超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60万元。另外优先享受中、省、市技改资金支持政策。
八、鼓励发展规上企业。对在年、年内新增的规上企业(不含上一年年报进入的企业),当年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鼓励发展限上企业。对在年、年内新增的限上企业(不含上一年年报进入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县境内注册的“大个体”户,在年、年内变更注册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且销售产值0万(含0万)以上,营业面积平米、雇用员工30人以上的,当年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产值万(含万)以上,营业面积平米、雇用员工20人以上的,当年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对在年、年内以我县指标实现出口的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业绩每增加10万美元,奖励2万元,当年累计完成5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另享所有能实现的中、省、市外贸补贴政策。
十一、鼓励规上企业增产促销。对规上企业在年、年内销售收入和实现增值税金分别同比增长30%以上的,当年奖励15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当年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奖励5万元。
十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提高销售业绩。
(一)批发企业:销售业绩达万以上(含万),当月和累计增速均达8%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二)零售企业:销售业绩达万以上(含万),当月和累计增速均达8%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三)住餐企业:销售业绩达万以上(含万),当月和累计增速均达5%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6万元。
十三、凡未经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经营服务性从低收取。同时,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以上奖励包含中、省、市奖励项目,如中、省、市另有其它奖励扶持政策,将优先推荐受表彰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参与。
十五、对涉及表彰奖励的企业,县发改局将在振南滚动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考虑。
十六、申报、考核与兑现:
(一)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最终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
(二)促销奖励年终由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财务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每年初,由工业商贸局牵头,中小企业局、发改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企业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企业上一年度业绩进行考核,最终予以确认,并给予兑现。
十七、企业采取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十八、本奖励激励办法由工业商贸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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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绥德县工业商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