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年10月1日期执行。该公告明确了对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增值税、房产税的降税政策,尤其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
在增值税方面,公告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公告还明确,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有业内人士认为,降税可以提升企业参与租赁业务的积极性,扩大各类租赁房源供给。住房租赁行业盈利空间较窄,而降税可以缓解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压力,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该公告主要是解决租赁行业此前普遍面临的税收负担较重,盈利空间较窄的问题。通过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的积极性,扩大市场化、保障性住房租赁房源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