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0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对原海关总署令18号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公告共计9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管理规定的更加完善具体,特别增加了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自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进出境通关1
1、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5号令与旧版相比,最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将简单的监管归类结果修改为监管整体的归类行为,即侧重于监管商品归类的过程、主观意图,而并非只是归类结果的对错。
、增加了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即国标、行标也可以作为企业归类依据和海关监管归类确切与否的依据之一,但是仅限于国标与行标,其他的团标和企业内部标准并不适用商品归类依据。
3、第八条第二款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与旧版相比不仅是增加了外文资料,同时也对外文资料明确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4、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旧版仅仅规定了归类错误的处置,而对修改未做说明,新版对此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5、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此条是对旧版的增加,特别指出本规定是8位数的进出口税则编码,而报关单填制中的第9、10位数附加编码不在此类规定之内。
公告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