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通报,桂林市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目前,我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1例。
▲桂林疫情演变图
2月18日0-24时,我区共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例(玉林市1例、河池市1例);新增疑似病例12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8例(南宁市2例、桂林市3例、北海市4例、防城港市5例、玉林市2例、百色市2例);无新增死亡病例。目前全区累计报告确诊病例例,累计出院病例76例,累计死亡病例2例(河池市1例、北海市1例),现有确诊病例例,均在院治疗,其中重症病例2例(南宁市1例、河池市1例),危重病例8例(南宁市1例、桂林市2例、北海市1例、防城港市3例、河池市1例)。现有疑似病例69例。累计确诊病例中,南宁市54例、柳州市24例、桂林市31例、梧州市5例、北海市44例、防城港市18例、钦州市8例、贵港市8例、玉林市11例、百色市3例、贺州市4例、河池市23例、来宾市11例。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人。
此前桂林已公布31例确诊病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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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病例31:贾某,女,51岁,家住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2月6日出现咳嗽、咽干、发热等症状,医院就诊,予以相应治疗,无明显效果。2月10日收入桂医院住院治疗。2月11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9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病例30:梁某,女,40岁,恭城县人,在武汉市工作,1月23日一家三口自驾车从武汉市返回恭城县。在武汉时曾出现发热、畏寒等症状,服药后症状缓解。2月7日作为密切接触者排查,肺部CT提示两肺炎症,医院治疗。2月9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7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病例29:蒋某,男,56岁,桂林市七星区人,1月23日至28日一家三口随旅行团赴泰国旅游。2月5日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症状,当日下医院住院,2月6医院,2月6日晚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6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病例28:阳某,男,59岁,桂林市叠彩区人,系2月2日确诊病人王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日被送至定点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2月4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医院住院。2月6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5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病例27:丁某,女,37岁,重庆市长寿区人,长期在湖北省十堰市务工,1月21日经武汉转动车到桂林市兴安县探亲。2月1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2月2医院住院治疗,2月5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4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情况
病例26:韦某,女,24岁,桂林市叠彩区人,系2月1日确诊病人沈某的妻子。1月27日与沈某一起自驾车途经武汉返回桂林。25日出现发热、咳痰等症状。2月1医院住院治疗,2月4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25:周某,男,52岁,桂林市秀峰区人。1月21日至22日在武汉市停留,22日乘动车从武汉市返回桂林,25日出现发热等症状,28医院住院治疗,2月4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2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24:王某,女,51岁,桂林市叠彩区人,与丈夫在北海经营米粉店。1月18日开始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23日乘动车从北海返回桂林,25医院住院治疗,2月1医院,2月2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2月1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23:毛某,男,54岁,桂林雁山区人。1月20日至23日在武汉出差,23日坐动车返回桂林。1月25日被雁山区纳入重点监测管理对象进行居家隔离管控,1月28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雁山区卫健医院住院。2月1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已追踪密切接触者3人。
病例22:沈某,男,24岁,江苏徐州人,常住桂林市叠彩区。1月19日至20日自驾前往江苏徐州,途经武汉高速路长岭港服务区休息,1月25日出现发热、咳痰等症状,1月27日返回桂林。1月31日,医院就诊收入院隔离观察治疗。2月1日经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1月31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21:郑某,女,58岁,桂林平乐人,是确诊病人刘某的母亲。1月29日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30医院住院。31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20:刘某,男,37岁,桂林市象山区人,长期在武汉工作。1月23日坐动车返回桂林,27日出现咳痰等症状。29医院住院,31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已追踪其密切接触者4人。
病例19:唐某,男,40岁,桂林市七星区人。1月13日到云南旅游,19日返回桂林。25日出现发热、咳痰等症状,29医院住院。31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已追踪密切接触者7人。
1月29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18:莫某,男,42岁,桂林永福县人,长期在武汉务工,与26日确诊病例李某,1月21日一同乘火车到永福,作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1月27日开始出现发烧、咳痰等症状,29日经桂林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17:刘某,男,30岁,桂林平乐县人,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20日由武汉乘动车到恭城站,然后坐私家车到平乐,1月27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医院就诊。29日经桂林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1月28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16:刘某,女,72岁,湖北武汉人,1月22日自驾车到桂林阳朔县。1月26日出现发医院就诊。28日经桂林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1月27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15:何某,女,49岁,桂林阳朔县人,11月23日由桂林去武汉做销售,1月23日乘坐高铁返回桂林,1月25日开始出现发烧、咳痰等症状,医院。27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病人目前病情稳定。
1月26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14:廖某,男,43岁,桂林荔浦人。1月11日自驾车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等地办事,直至1月21日返回桂林。1月19日开始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1月25医院。26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13:朱某,男,70岁,武汉市人,1月22日与我市第二例确诊病例李某同时、同交通工具(动车)到达桂林,1月25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并医院,26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12:李某,女,33岁,桂林永福县人,在武汉市务工。1月20日开始出现发热、咳嗽,1月21日乘火车到永福,1月25医院住院。26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目前,医院隔离治疗,患者廖某、李某的密切接触者,相关部门正进一步加紧跟踪核实。
1月25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11:余某,女,67岁,武汉市人,1月22日到达桂林,1月23日作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月24日出现发热等症医院,25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10:李某,女,12岁,武汉市人,1月22日到达桂林,1月24日出现发热等症医院,25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9:朱某,女,41岁,武汉市人,1月22日到达桂林,1月24日出现发热等症医院,25日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8:周某(为1月24日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女,31岁,全州县人,常住南宁,1月20日曾与确诊患者共同进餐。1月24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医院隔离治疗,25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7:胡某,女,47岁,武汉市人,1月23日自驾到达我市阳朔县,1月25医院隔离治疗,25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目前,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隔离观察。
1月24日桂林新增确诊病例:
病例6:卢某,女,71岁,武汉市民,19日到达桂林市,21日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22日到医院隔离治疗,24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病例5:刘某,女,51岁,恭城县人,在武汉市务工,1月17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22日到达恭城县,23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24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病例4:冷某,女,34岁,武汉市人,1月18日到全州,1月19日出现发热症状,23日医院隔离治疗,24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病例3:董某(冷某女儿),女,10岁,武汉市人,1月18日到全州,1月23日出现发热症状并医院隔离治疗,24日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以上4例患者病情稳定,密切接触者25人正接受医学隔离观察。
1月23日桂林确诊病例:
病例2:李某某,男,34岁,永福县人,在武汉市务工,1月19日,开始发热、咳嗽,1月22日返回永福,医院就诊收住院,胸部X线片显示:双肺肺炎。23日实验室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已确诊。目前该患者病情稳定,其他可疑暴露者及密切接触者(家人、探望的人、医务人员等)经医学检查,目前均体温正常,无相应症状。
病例1:李某,男,41岁,武汉市人(常住武汉)。1月20日,开始发热,1月22日从武汉自驾到桂林旅游,1月23医院就诊收住院,胸部X线片显示:肺炎。当天下午实验室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该患者目前病情稳定,其密切接触者为家人2人,经认真医学检查,目前体温等生命体征无异常,予以医学隔离观察;其他密切接触者,正在加紧追踪。
桂林已确诊病例时间表:
1月23日:新增2例,累计2例1月24日:新增4例,累计6例1月25日:新增5例,累计11例1月26日:新增3例,累计14例1月27日:新增1例,累计15例1月28日:新增1例,累计16例1月29日:新增2例,累计18例1月30日:新增0例,累计18例1月31日:新增3例,累计21例2月1日:新增2例,累计23例2月2日:新增1例,累计24例2月3日:新增0例,累计24例2月4日:新增2例,累计26例2月5日:新增1例,累计27例2月6日:新增1例,累计28例2月7日:新增1例,累计29例2月8日:新增0例,累计29例2月9日:新增1例,累计30例2月10日:新增0例,累计30例2月11日:新增1例,累计31例2月12日:新增0例,累计31例2月13日:新增0例,累计31例2月14日:新增0例,累计31例2月15日:新增0例,累计31例2月16日:新增0例,累计31例2月17日:新增0例,累计31例2月18日:新增0例,累计31例广西商贸服务企业租金减免细则公布:
2月18日,为帮助商贸服务企业应对疫情,自治区国资委出台了减免商贸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租金的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减免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房屋建筑物)可纳入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企业。存在转租行为的,实际承租的商贸服务企业可享受减免政策。
▲疫情期间,大量门店处于歇业状态。
减免的时间和标准
根据资产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进行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年2月7日至年3月6日的租金,按照50%收取年3月7日至年5月6日的租金。租金按季度、年度收取的,计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减免程序
由所属房屋产权单位快速通知和受理商贸服务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存在转租情况的,应由转租方协助承租方申请办理房租减免相关手续。
疫情之下,桂林为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采取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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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加大融资支持
(一)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年2—6月份新增的企业贷款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30%补贴,贴息补贴期限为年2—6月份,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疫情期间通过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企业,担保手续费率降低至每笔1%。
(三)实施融资及信用担保代偿的补偿。鼓励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因年2月至6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2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稳定职工队伍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支持其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人社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六)加大用工招聘支持。在疫情期间,对各类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推荐介绍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双方签订招工服务协议),按照实际就业人数(以用工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造册的凭证为依据)给予每人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七)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年2—3月份房租,减半收取年4—6月份房租。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年2—3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6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承租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对于在年2—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减免租金共计50万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50%以上的,由属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并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八)减免企业税费。中小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年第14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停征年2—6月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奖励中小企业年2—3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年4—6月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
(九)加大旅游企业支持力度。允许旅行社企业申请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80%。免收旅游经营企业年2—3月水资源费、经营权费用、门票资源费。
(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内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
四、保障复产复工
(十一)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供给。企业研发、生产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防护设备等产品的,给予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5%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于新建疫情防控物资投产企业,对其设备投资部分给予20%的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鼓励我市具备无尘生产车间的企业改建生产线,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量。
(十二)加大科技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3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十三)激励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于年第一季度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在库“四上”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年一季度新投产竣工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1%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年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0万元(以财务支出凭证为准)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0.5%的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按高出去年同期部分的20%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本文中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八桂健康桂林生活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