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
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充分运用典型案件
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让我们看看
宝安区第九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有哪些吧!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典型案件:年9月23日,宝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万某达真空五金热处理(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白电油危险化学品的清洗房内,部分电气线路未做防爆处理)。
处理结果:
宝安区安监局于10月31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典型案件:年8月24日,宝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处理结果:
宝安区安监局于10月14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消防安全监管执行典型案件典型案件:年10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民警对深圳市安某浩益股份合作公司新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营,占用防火间距,封闭消防车通道。
处理结果: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11月11日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罚款。
《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
觉得自己做的好的点个
编辑整理:宝安安全你我他(原创转载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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