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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真正做到“外控源头防输入,内断传播防蔓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就严格做好全市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类
1、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必须严格按照《辉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及“返工”人员科学防控的通知》(辉疫情防指办〔〕13号)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杜绝任何防控漏洞。
2、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申请报备、验收制度。市科工信局负责规模以上企业报备、验收;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的报备、验收。
二、建设工程类
1、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辉县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辉肺炎指〔〕16号)要求,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充分储备防疫物资,确保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到位。
2、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复)工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填写《辉县市建设工程开(复工)申请书》,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开(复)工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
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类
全市区域内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实行复工复产审批制度,由市商务局联合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和企业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组成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全市各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必须经各乡镇(办事处)、各专项复工复产审核验收小组审核通过,上报辉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复)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生产的企业;对经批准开(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采取强制措施立即实施关停,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辉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年2月9日▼往期回顾▼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双医夫妻,共同奋战抗疫一线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峪河镇党员、志愿者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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