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号)及《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资助计划(有关申请指南详见附件1、2)。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准备材料,抓紧时间申报,我委将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分批受理,资金用完截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联系人:王毅,、)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年9月1日
附件1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四大类建设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包括: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36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17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号)
(四)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号)
(五)商务部关于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号)
三、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程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注:每家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三)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
申报项目应在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
四、申报条件
1.年3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3.建设费用支出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5.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6.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资助。
五、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登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