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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发挥示范企业引领作用,我委拟组织实施年第二批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8号)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和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公告的获批企业名单。
资助方式: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资助标准:
1.对获商务部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每家奖励万元;
2.对获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每家奖励50万元;
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商务部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商务部-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3.获得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广东省供应链管理第一批示范企业(名单以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