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贸行业协会法制工作交流会正式召开

12月7日下午,由市商务执法支队和商贸服务业处联合召开的商贸行业协会法制工作交流会在南京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式召开,傅顺义支队长、蒋贻处长等领导出席会议,同时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业处、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餐饮商会、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市洗染行业协会、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市交家电协会、市沐浴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商贸法律法规,了解有关《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家电维修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商讨下一步在促进行业规范方面合作事项,同时听取各行业协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会议上,甘萍科长介绍了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展开解读,并表示为企业服务就是商务工作的出发点,商务执法工作也不例外,不是以罚代管,从“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单一执法和综合执法项相结合”这是商务执法的一个理念。同时提出,为规范企业经营,促进行业发展,商务局会根据新的要求,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检查。会议最后提出,今后市商务执法支队将联合市家协,根据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家政行业进行商务普法执法,南京市的家政企业尤其是参加评等定级的企业要认真学习办法,贯彻落实相应法律规章,依法做好企业的管理,遵章守法,迎接检查。

家庭服务业检查内容

1、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是()否()

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是()否()

3、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是()否()

4、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是否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是()否()

5、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是()否()

6、家庭服务合同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是()否()

7、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是()否()

8、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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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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