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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行业。在自然界资源中有的资源具有形成周期短、可以不断再生等特点,我们将具有这种特点的资源称为可再生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或危害极小,可以忽略不计,这都是相对传统能源而言的优点。可再生能源的另一重要优势是它分布广泛,各地区都有开发利用的条件,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有利于带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我们日常能接触到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定义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存量丰富、生成周期短、使用对环境不会造成危害的原料进行生产。中的新能源指的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且对环境零污染的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风能。当前,我们所熟知的新能源行业是指,利用新技术,对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业。
2.财税政策(1)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一种工具,对经济中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导向性作用,税收政策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经济中某些行为的态度,担当着社会资源配置的“引路人”角色。除了定性地解释税收政策外,还可以定量的说明,税收负担就是税收政策的定量说明,由于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所以其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税收负担的轻重对于经济主体的行为也有重要影响,在某一时期减轻经济负担,表明该时期政府对此种行为持支持态度,相反则是不支持的态度。
除“引路人”的重要作用外,税收还是政府的收入来源,是政府进行各种活动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不尽相同,而国家经济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经济个体的共同努力,税收政策对各经济个体具有指引作用,所以不同的阶段应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之相适应。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为了经济转型的顺利、尽快实现,税收政策应该根据目标的调整及时做出改变,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最终实现产业升级做贡献。
税收激励是减少纳税人上缴税额的一种措施,之所以要减少纳税人的税额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此来表明政府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态度。之所以有这样的政策,是为了有效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政府是站在全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而需要纳税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从而起到影响经济的效果。税收激励最常用的一种工具就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其实施条件等方面的特点,使其在实际经济活动的运用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此备受各国政府青睐。
对于发展新能源的企业而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光伏企业可能还会涉及到土地使用税。所以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政府在税收上可以使用的工具就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决定一个税种最终需要上交的税额涉及到税率和税基,所以如果我们要利用税收来激励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就要从这两个方面考虑,减小企业负担,增强新能源行业对企业的吸引力。
(2)财政政策。因为在新能源领域中,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上,所以下面是对财政补贴的介绍。财政补贴是国家站在宏观经济的角度,为了鼓励某个行业的发展而对行业参与人给予的一种补偿。其实质是国家对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符合财政补贴的标准,拿到的财政补贴就属于其可支配收入,可以自行决定其用途。例如我国对贫困人口的低保政策,就是为了保证自己不能够正常生活的居民的一项财政补贴制度,居民可以将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用于生活的各方面支出。
3.财税政策工具分析。财税政策工具,是财税政策主体所选择的用以达到政策目标的各种财税手段,财税政策工具主要有税收、公共支出(包括财政补贴)、政府投资、公债等。(1)税收工具,一、税收抵免。税收抵免,主要是为了应对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所设立的,该规定是指当纳税人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对其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对纳税人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予以抵扣的税收优惠方式,但是抵免上限是按我国规定计征的全部应缴纳税款。具体实施办法是,先以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所得作为税基,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出在国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这部分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过所得税,那么计算所得的应缴税款应该扣除已缴纳的税额,余额为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为了保证本国居民对于同一笔收入不会重复缴税的一种普遍运用手段,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都对税收抵免做出了具体规定。当然,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国家的权益有所保护,所以税收抵免额度一般都是有上限的,上限是按照国内外的全部所得与相应税率的乘积计算所得,在上限范围内可以抵扣,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我国现行税法中为了避免对本国居民的重复征税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中国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先以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所得作为税基,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出在国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这部分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过所得税,那么计算所得的应缴税款应该将在国外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最终得到的余额是纳税人在我国应缴纳的实际税额。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其在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这部分税款与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不外乎两种关系,一种是前者小于后者,此时纳税人需要补缴差额;另一种是前者大于后者,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对纳税人进行税额补偿,只是纳税人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缴纳税款时补扣,补扣期限为5年。
二、税额抵扣。能够直接减少纳税人应缴税额的另一种方法是税额抵扣,又称扣除税额,也可以说是税额扣除,具体做法是当纳税人在最终计算出应缴税款后,从应缴税款中直接扣除前期生产环节已经缴纳的那部分税款。税额抵扣是直接对应缴纳税款的扣除,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规定,又可以叫税收抵免。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最终的结果都是减少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规定抵扣额是多少,最终少缴纳的税额就是多少,而后者是要在规定的额度基础上乘以相应税率,才是最终享受到的优惠额度,所以对于一定额度的减免,税额扣除的优惠力度要大于税项扣除。我国的多个税种中都有税额抵扣这种优惠措施。之所以有税额抵扣这一政策,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同时它还具有对某些新技术、新行业的支持作用。
增值税适用范围广泛,特别是在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中几乎占据半壁江山,所以对增值税采取税额抵扣的办法在优惠政策中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在我国增值税条例中就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第8条例规定了有关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政策,纳税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增值税额这一指标有明确标示,该增值税额适用于这项政策。当然政策范围并没有这么窄,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也可以享受这项规定中所说的优惠。
除上述规定外,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我国为了鼓励其生产销售,对其也有相关的税额扣除规定。这类规定包括财税号文件中所提及的优惠,具体是指在计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项税款时,允许其扣除在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时所发生运输费用的7%。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世界各国也有对其采取税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在美国,由于遗产税需要纳税人先向州政府缴税,再向联邦政府缴税,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美国政策规定在向联邦政府缴税时一定额度的死亡税款可以扣除,还有一项内容也可以准予扣除——已经缴纳过死亡税款的转移财产。
我国在资源税、农业税等其他税种方面也有税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的国税号文件中规定了液体盐加工过程可以享受税额扣除,具体办法为纳税人在用购买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过程当中,其在采办液体盐时所缴纳过的税款,在最终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款中可以直接扣除,避免重复征税。按照财农字第7号文件规定,如果农产品的生产地已经缴纳了农业税,那么这块地上的农产品可以少缴纳农业税,减少的税额为已缴的农业税。我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也有多项税额扣除的规定,例如在实施细则中的第42条,对于企业取得的已经缴纳过所得税的收入,可以在计缴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
三、低税率。低税率是指比法定的税率低的税率,最常用的两种办法是降低税率法与优惠税率法,具体内容如下:降低税率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标,通常通过降低法定税率或提高纳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实施这项政策。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计缴营业税时按照5%的税率计算(目前已经取消了营业税)。优惠税率法是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或别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某一税率基础上,对特定对象采取比基础税率低的税率计缴税额的方法。
这样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纳税人进行这项经济活动。这样的政策在我国很多,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于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税;对于小微型企业,为了增加其行业吸引力,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采用20%的税率,低于普通企业的所得税率;在我国经济转型期,我国大力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力鼓励”的态度是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体现出来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5%。
四、免税期。免税期是一个享受优惠的时间限制,在时限内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不用缴纳税款。免税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群体在纳税义务的履行上予以免除。目的是为了鼓励征税对象的经济行为,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为全国的经济产业发展予以辅助作用。免税这一做法,其按规定办事体现了税收的严肃性,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也将税收的灵活性表现的淋漓尽致。
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立法的确定考虑的是大部分纳税人,当然,这并不是说摒弃那一部分特殊的纳税人,在特定时期会相应的给这部分特殊群体做出特殊照顾,但是税法的设立需要具有普适性,所以其设立过程针对的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于征税对象的考虑,是以实际经济为出发点,对一些对经济或者社会的各方面有正外部影响的经济活动采取鼓励的态度,对特殊时期的特定对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些都体现了税收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所以在庄严的税收立法外,还需要采取免税的优惠政策作为税法的补充形式,以照顾到全社会的纳税人,这种做法是全球国家普遍认可并采用的一种手段。
免税是一个概括性的名称,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具体形式:首先介绍相对其他两类最为稳定的一种免税方法——法定免税。这种手段是免税措施中最为严肃的一种,它是由税法规定的,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享受。之所以说法定免税最为严肃是由于其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的,望文生义,“法定”的意思就是这类免税规定一般都列在税收法律条款中。由于这类免税条款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的,而法律的制定是十分严格的,相对的法律的改变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法定免税的有效期一般都比较长,这就说明法定的免税内容相较于其他优惠而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这类免税的入法性决定了决策者的立场,即站在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角度,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鼓励特殊行业的发展,为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转型做好支撑作用。
法律的制定耗时、耗力,这决定了这类规定的长期有效性。特定免税,是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政策上给予支持才能度过特殊时期的一种针对特殊群体或个人的优惠政策。特定免税的政策性仅次于法定免税,它不是由税收立法机关规定的,而是在税收立法机关的授权下,由相关部门根据被赋予的权限范围,对税收做出特殊规定,因此相对于法定免税,特定免税的期限短、对象具体。这种方式一般是在税法中无法具体说明的情况下采取,属于法定免税的补充手段。
当然,这也就使特定免税更为灵活,在实际中的操作办法是符合规定的免税对象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经部门人员审核通过后,经当地税务机关或上报上级部门通过后,享受税收免除的优惠。临时免税是免税政策中较灵活的一项优惠政策,其灵活性主要是由于能够享受临时免税的条件本身,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是在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出现时,没有能力按照正常程序计缴税款时,本着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帮助其平稳度过困难时期而准予其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政策。
由于这类免税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的特点,一方面在法律法规中并不做具体规定,只有原则性规定,适用于各行各业;另一方面是它的期限是时间点并不是时间段,可能叫做期限并不合适,通常是一次性免税。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纳税人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要主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这种免税的优惠政策。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虽然都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有主次之分,由于法定免税具有严格的法律条款,其改变是相对较困难的,而且其制定过程也耗费了大量人力,所以法定免税是免税的主要方式,为了应对法定的其他确需减免税负的情况,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就自然而然存在了。
为了避免特定免税与临时免税的随意性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在核实申请时都有严格的执行程序,避免由此造成税收随意和不公正的影响。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种法律、税收体系尚不完善,在这个进程中,要想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严格把控,做到在以现有法定免税政策有效落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特定免税与临时免税这两种补充手段积极配合,使我国平稳的度过经济转型期。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支持行业发展,通过对交易双方的某一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以达到调节其供求关系的目的。供求是发展的关键,哪一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行业发展的不顺畅。对于供给者的财政补贴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价格较其他同质产品偏高,而政府为了推广这种产品,将高出市场价格的部分由财政补贴的形式补偿给生产者,例如对新能源行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另一种情况是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其成本,而该种产品又是国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为了鼓励生产者继续生产而给予其的补偿,例如对我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