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商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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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浦东新区“十三五”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年7月12日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吸引和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支持国际化、智能化、平台化、品牌化的企业在浦东新区集聚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适用本办法。其中,新落户企业是指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企业;现有已享受政策企业是指年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享受过浦东新区相关财政扶持的企业;原有未享受政策企业是指年1月1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未享受过浦东新区相关财政扶持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支持高能级商贸服务业主体发展。高能级商贸企业(营运中心、重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重点商贸连锁经营企业)、高能级旅游会展企业(重点旅游企业和重点会展企业),经认定或复核,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所称营运中心,是指具有资金结算、订单销售或物流运作等功能,申请前一年或当年营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经济贡献达到万元的企业。

所称重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是指符合上海经济政策导向,开展国内和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申请前一年或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的企业。

所称重点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是指整合结算或运营功能、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申请前一年或当年浦东新区范围内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且经济贡献达到万元的企业。

所称重点旅游企业,是指申请前一年或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酒店万元、景区万元、旅行社万元)的国际品牌及高能级旅游企业。

所称重点会展企业,是指主要国际性、专业性会展项目设在浦东新区,申请前一年或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经济贡献达到万元且会展业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会展企业。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投资。申请前一年或当年境外投资收益所形成的经济贡献达到万元的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境外投资收益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六条 支持大宗商品市场发展。大宗商品市场内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所称大宗商品市场,是指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运行,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七条 支持鼓励商圈及产业园区建设和商业配套。

(一)支持商圈业态集聚和升级,大型商业设施内新落户并经营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符合浦东新区商业业态导向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所称大型商业设施,要求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所称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

(二)鼓励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园区内新落户并运营的符合浦东新区商业业态导向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三)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电商园区建设并开展主题招商,经认定,根据当年入驻的电商企业对浦东新区的新增经济贡献,园区运营主体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鼓励新兴服务业品牌建设和引领示范。

第八条 鼓励新兴服务业品牌建设和引领示范。

(一)高成长性的新兴服务业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所称高成长性的新兴服务业企业,是指在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领域,申请前一年或当年经济贡献达到万元,且最近两年的年度经济贡献均增长10%(含)以上、符合浦东新区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重点扶持动漫游戏、网络视听、演艺会展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经济贡献不低于万元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两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所称文化创意企业,包括建筑规划、广告设计、工业设计、软件及网络信息、时尚产业、出版发行、影视制作等企业。

(三)对经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或复核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上海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系统及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经济贡献程度,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新认定的各类企业,如认定时涉及对浦东新区现有企业进行合并整合的,仅基于其对浦东新区增量贡献部分享受财政奖励。

原有未享受政策企业,根据本办法在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相关认定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其对浦东新区增量贡献部分,可比照新落户的相应企业类型享受政策。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本办法自年8月12日起施行,至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政策所涉补贴自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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