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5日7时56分,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境内万庄石膏矿区发生采空区坍塌,该区域内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玉荣石膏矿(以下简称玉荣石膏矿)井下作业的29名矿工被困。经全力救援,截止年2月6日,有15人获救升井,1人死亡,1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
如今,临沂市平邑县万庄石膏矿区“12.25”采空区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出来了!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长期停产整合的万枣石膏矿采空区顶板逐渐冒落,上覆巨厚灰岩形成大面积悬空,达到极限跨度突然垮落形成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准确预测的矿震,波及相邻玉荣石膏矿大面积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
回望
·年12月25日7时56分,平邑县城东北方向的保太镇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石膏矿发生局部坍塌事故,经初步核实,当时有29人被困。
事故发生当天,救援队员陆续救出10名被困人员。搜救队员找到的第11名被困人员由于被石头压住腿部,营救极为困难。
事故救援指挥部25日夜间制定了4套救援方案,同步实施。
·年12月26日凌晨,又有1名矿工获救;同时发现井下有1名矿工遇难、17名矿工失联(1号区域3人、2号区域14人)。
事故救援形势较为复杂,调动一切资源全力打通四条生命通道,加快救援进度。
·年12月30日,在山东平邑石膏矿坍塌事故救援现场,救援人员通过生命信息钻孔探测系统,用生命探测仪发现4名幸存矿工,在4号井2号救生孔与井下被困矿工取得联系,地面救援人员向井下输送了保暖衣物、营养液和矿灯等物资。
·年1月3日,指挥部决定暂停井下救援,全面转入地面钻孔救援,先后从地面进行了7个救生钻孔作业。其中有4个钻孔为小直径钻孔(1号、2号、6号、7号),目的是搜救被困人员,维持生命;3个钻孔为大直径钻孔(3号、4号、5号),目的是形成逃生通道。
·年1月4日,用于联系失联被困人员的6号救生孔于5时左右贯通,救援人员通过该孔放下生命探测设备,但尚未得到井下回应。救援人员将6瓶营养液投向井下,期待营养液能随积水漂到被困人员处。
·年1月8日11时15分,用于联系和投送食物的7号救生孔打通。
·年1月23日,用于救援的5号大口径救生孔已经打到预定位置。大口径救生孔的钻机已经停止钻挖,现场正在提升拆卸钻杆,等钻杆全部取出后,救援人员将用探测仪探测井下情况,以便实施下一步救援。
·年1月29日
21时20分,第1名矿工成功升井。
21时49分,第2名被困矿工顺利升井。
22时21分,第3名被困矿工成功升井。
22点49分,第4名被困矿工安全到达地面。
二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万枣石膏矿采空区经多年风化、蠕变,采场顶板垮塌不断扩展,使上覆巨厚石灰岩悬露面积不断增大,超过极限跨度后突然断裂,灰岩层积聚的弹性能瞬间释放形成矿震,引发相邻玉荣石膏矿上覆石灰岩垮塌,井巷工程区域性破坏,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玉荣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采空区监测治理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玉荣商贸有限公司与万枣石膏矿签订整合协议后,因采矿手续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办理完毕,一直将万枣石膏矿作为停产矿井未纳入正常生产矿山管理,对万枣石膏矿长期停产期间采空区发生局部垮落,未能及时发现和治理,未能完全履行对万枣石膏矿采空区监测和治理的责任。
2、玉荣石膏矿对相邻矿山采空区坍塌风险认识不足,防控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停产矿山采空区监测和治理监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1)平邑县委、县政府未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停产矿井采空区监测治理监督职责。(2)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在万枣石膏矿停产整合期间,没有督促矿山做好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工作。(3)平邑县安监局对玉荣石膏矿防范相邻矿山采空区坍塌风险督促不够。(4)保太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停产整合矿山采空区监测治理监督不到位。
4、对房柱法开采石膏矿山上覆巨厚石灰岩层大面积断裂坍塌危害性缺乏认识,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石膏矿山房柱法开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通用采矿法。事故发生区域上覆石灰岩巨厚、完整、面积大,稳定性好,且为富含水层。为防止灰岩水下泄淹井,设计、评价单位和矿山企业及有关部门均认为不能采取强制放顶的方法处理采空区,只能通过留设连续矿柱并加大矿柱宽度增强支撑力,防止采空区冒落。因此,在此事故发生前,均对其危害性缺乏认识。据检索,此类事故在国内没有先例。
三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尹升,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玉荣石膏矿法人代表。
2、刘运旺,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玉荣石膏矿生产经理。
3、管庆刚,中共党员,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玉荣石膏矿安全经理。
年12月30日,以上三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5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三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捕;4月4日,平邑县公安局对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平邑县检察院。目前此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4、马丛波,平邑县万庄石膏矿矿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年12月28日井下救援时自杀身亡,公安机关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拟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徐洪祥,中共党员,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事业工人身份)。
2、赵向阳,中共党员,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事业工人身份)。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其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议给予以下人员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1、武传芹,中共党员,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保太所所长,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人。《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号)规定,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下设16个乡镇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负责协助国土资源局实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该同志对万枣石膏矿采空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和监测职责,监督不力,未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卢传涛,中共党员,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干部分工进行调整的通知》(平国土资党组发[]2号)规定,卢传涛同志分管地质环境科、地质环境监测站。该同志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地质环境科、地质环境监测站履行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职责,对这两个单位存在的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宋汉银,中共党员,平邑县委委员、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人。《中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干部分工进行调整的通知》(平国土资党组发[]2号)规定,宋汉银同志主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该同志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地质环境科、地质环境监测站存在的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管磊,中共党员,平邑县安监局矿山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事业编制)。《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规定,矿山监督管理科承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工作以及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执法检查工作。该同志监督不力,未督促、指导玉荣石膏矿防范相邻矿山采空区塌陷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九款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5、唐沂臣,中共党员,平邑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共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调整局科级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规定,唐沂臣同志分管矿山监督管理科。该同志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矿山监督管理科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武振华,中共党员,平邑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全县非煤矿山行业部门监管负责人。《中共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调整局科级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规定,武振华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该同志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矿山监督管理科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7、巩孝彬,中共党员,平邑县保太镇政府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平邑县保太镇政府《安监站职责》规定,巩孝彬作为安监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应在镇安委会领导和上级安监局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站的常规性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该同志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监督不力,未督促、指导玉荣石膏矿防范相邻矿山坍塌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8、刘昌利,中共党员,平邑县保太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中共保太镇委员会保太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保发[]1号)规定,刘昌利同志联系国土所、交管所,联系万庄工作区。该同志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国土资源局保太所履行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职责,对保太所存在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胡洋,中共党员,平邑县保太镇政府副镇长、镇安监站站长。《中共保太镇委员会保太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保发[]1号)规定,胡洋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和统计工作,分管安监站。该同志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保太镇安监站履行督促、指导矿山企业防范风险职责,对安监站存在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徐常永,中共党员,平邑县保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保太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中共保太镇委员会保太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保发[]1号)规定,徐常永同志主持政府全面工作。该同志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聂海涛,中共党员,平邑县委委员、保太镇党委书记。《中共保太镇委员会保太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保发[]1号)规定,聂海涛同志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该同志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冯青松,中共党员,平邑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平邑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规定,冯青松同志协助县长刘春波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国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该同志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和安监局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年12月28日,临沂市委决定免去其县委常委职务、同意免去其常务副县长职务(12月31日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请求)。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刘春波,中共党员,平邑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系临沂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年12月28日,临沂市委决定免去其县委副书记职务、同意免去其县长职务(12月31日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请求,并报年4月8日召开的平邑县第十七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平邑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规定,刘春波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该同志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同时对平邑县“9.14”强拆致死事件和“10.21”山东天宝化工爆炸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年3月,临沂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14、丰程秀,中共党员,平邑县原县委书记、党校校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系中共临沂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临沂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年12月28日,临沂市委决定免去其平邑县委党校校长职务、同意免去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12月31日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请求,并报年4月8日召开的平邑县第十七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备案),12月29日省委批准免去其平邑县委书记职务。丰程秀同志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同时对平邑县“9.14”强拆致死事件和“10.21”山东天宝化工爆炸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年2月,省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四)对有关单位问责建议
1、责成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向平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平邑县县委、县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临沂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由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万元罚款。
详细事故调查报告请戳“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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