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自建燃气设施项目管理和安全管

请点燃气管理与法规, 公号gas

目前问题和现状

部分企业已经出现自建燃气设施现象,由于建设程序和相关管理部门不明确,自建燃气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自建燃气设施管理探讨

一、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适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但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多数是作为燃料使用,,可见此条例对此并未明确排除在外。(笔者注:国家条例并不明确)

2、以下选取几个省的地方性法规

(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笔者注:江苏省条例未将自建设施排除在外,但仅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是有限制条件的)

(2)江苏省编办审核公布的省住建厅责任清单中明确了与省安监局的职责边界(职责分工)规定:省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内部自建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住建厅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内部自建燃气设施的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笔者注:此条和江苏省条例对应的,说法一致)

(3)《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工程。(笔者注:此条和江苏省条例对应的,说法一致)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年修订)》未提及工业企业自建设施(笔者注:浙江条例并不明确)

3、技术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条,注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笔者注:设计规范中字眼“可”,也就是可以,并非强制)

二、建议和措施

1、明确职责

自建燃气设施的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应按省条例实施,如江苏省明确的是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笔者注:此条特别适合江苏省,其它省如省条例中未提及完全可以抛开)

2、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设计依据可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也可以按其它化工类规范,工程验收由建设业主组织,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笔者注:工程建设程序属建设部门管理,企业自建设施也应执行)

3、运营监管

建设完成后的自建设施应由企业或委托有关资质单位来负责运行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生产安全管理由安监部门负责其安全监管(笔者注:运营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部分,建议应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3、是否领证

自建燃气设施应不对外经营,仅对企业用户点供,市场化运行,不限定燃气企业,并且不违背管道特许协议,批发贸易类企业也可供气(笔者注:按工商注册要求,只要开票不注明燃气,也无需经营证或供应证,这也与相关规定一致:批发类企业与燃气管理无关)

三、结论

1、各地修改条例时,最好将自建气设施排除在条例之外;

2、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管理难度大,制定相关法规时,能进一步明确安监、质监、消防相关责任;

3、对自建设施供气单位,燃气管理部门发证后,按“谁发证,谁监管,将无法免除监管责任。

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各位如有意见、建议,请回复信息给







































治白癜风的医院哪家好
北京哪家治白癜风医院最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pdkr.com/smhytd/2815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