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金山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原文如下:
金山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全面落实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专业部门专项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山区域范围内各街镇(工业区)、区属公司(以下简称“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
第三条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区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实施“一票否决”应当坚持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法律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被否决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一票否决”条件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部门实施“一票否决”:
(一)1年内辖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下同),或5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4起以上(含4起,下同)死亡1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的;或累计发生4起以上死亡1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的;
(三)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5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2起以上死亡1人火灾责任事故的;
(四)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5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农机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2起以上死亡1人农机责任事故的;
(五)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监管责任的;
(六)1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七)连续2年超出上级政府下达年度各类死亡控制指标,或连续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
(八)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相关责任人员因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而导致“一票否决”情形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号令)以及《金山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部署的机构、部门,由区安委会对其警告,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机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八条被“一票否决”的机构、部门,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评奖、晋级、升职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机构、部门,其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按照《金山区区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办法》(金委〔〕72号)启动问责程序。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实施跟踪否决。
第九条“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自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一票否决”与各机构、部门的年度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同步进行。
各机构、部门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区安委办的意见。
第四章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一条区安委办经考核并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区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区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在作出“一票否决”之前,应当书面事先告知被否决对象,载明事实、理由、以及被否决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被否决对象。被否决对象可以在收到“一票否决”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二条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区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机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将“一票否决”结果抄送区委、区政府负责绩效考核、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或垂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机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员,区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四条区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机构或部门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机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较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是指人员被困或失踪,尚未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重伤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状态。包括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人员人以上(含)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含20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十六条本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区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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