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安市工业强市经济指标考评方案

      

  近日,记者从市经信局获悉,《年南安市工业强市经济指标考评方案》已正式下发。此次考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相比去年,部分考评指标有调整。

  考评指标共有12项,包括8项基本指标(规模工业产值、产值上规模企业、工商税收、税收入库上档次企业、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安全文明生产,总分分)和4项加分指标(重点工业建设项目、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及技术改造、创品牌商标、挂钩帮扶企业)。

  相比去年,此次《方案》在规模工业产值、工商税收、安全文明生产、产值上规模企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创品牌商标、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及技术改造等9项指标上有局部调整,并新增挂钩帮扶企业指标。

  在规模工业产值方面,明确规模工业产值按现行价计算,必须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8%以上(含98%),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季度考评中第二、第三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度计划45%、70%以上方可按计分公式计分。同时,当年规模工业产值占全市比重同比增长的,根据不同档次,对比重增加率进行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在工商税收指标方面,参照科学发展考核办法工商税收指标计分方法,根据一季度、二季度、全年三个节点完成情况分别计分,分别须完成全年任务的25%、50%、90%以上,分数分别占10分、10分、20分。

  “去年规定是工商税收入库须完成市下达任务的85%以上(含85%)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方可按计分公式计分,否则不得分。从历年考评情况看,时常出现部分乡镇未能完成全年目标比例得0分。”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发生拖欠工人工资事件(指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诸如罢工等集体劳动争议突发事件),由乡镇及时处理结案的,得该项目指标分;若动用市政府欠薪保障专项资金偿还欠薪,能按期偿还的,得指标分;未能按期偿还的,不得分。

  在产值上规模企业方面,简化计分扣分方式,即“各档次每减少1家均按2分/家的标准倒扣”。在工业企业方面,适当放宽加分条件,第一档加分由万元(含)调整为万元(含)。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其中在季度考评中第二、第三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度计划的43%、70%以上方可按计分公式计分。在重点工业项目方面,滚动的重点工业项目纳入加分范围。在创名牌商标方面,新增中国质量奖等加分项目。

  在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及技术改造方面,新增个别加分项目,即“被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型企业的”,每项加3分;并新增智能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加分;新增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贡献奖等加分项目;新增纳入“智慧安监”平台监管企业等加分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删除原政策知晓率指标,改为挂钩帮扶企业。根据《南安市干部挂钩联系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活动考评方案》考评得分情况,得分最高乡镇的折算为50分,其他乡镇依次进行分数折算。未列入《南安市干部挂钩联系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活动考评方案》考评,即无规模以上企业的乡镇按全市同类乡镇考评的平均分计分。

  根据《方案》,半年和年终分别组织考评,半年考评结果未实现双过半的给予通报,并责成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及工作方案;年终综合考评时,考评原始得分排名后两位且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本报记者赖香珠通讯员许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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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年工业强市经济指标考评方案

为深入开展“改进作风、担当落实”活动年活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强市进程,确保年工业经济指标全面完成,制定如下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评指标

1.考评指标包括规模工业产值、产值上规模企业、工商税收、税收入库上档次企业、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安全文明生产、重点工业建设项目、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及技术改造、创品牌商标、挂钩帮扶企业等十二项。

基本指标:总分分,包括八大项:规模工业产值15分、产值上规模企业8分、工商税收40分、税收入库上档次企业8分、工业企业4分、招商引资9分、固定资产投资8分、安全文明生产8分。

加分指标:重点工业建设项目、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及技术改造、创品牌商标、挂钩帮扶企业等四项。

2.基本指标分计分公式

应得分数=×指标分

三、指标说明

(一)规模工业产值(15分)

1.规模工业产值指年销售收入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总产值。

2.规模工业产值按现行价计算,必须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8%以上(含98%),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季度考评中第二、第三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度计划的45%、70%以上方可按计分公式计分。规模工业产值完成情况每季度予以全市通报。

3.当年规模工业产值占全市比重同比增长的,根据不同档次,对比重增加率进行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加分计算方式见下表:

当年规模工业

产值比重

1%

以下

1%(含)

—4%

4%(含)

—7%

7%(含)

—10%

10%(含)

以上

比重增加率

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分

0.2分

0.5分

1分

1.8分

3分

举例:某乡镇当年规模工业产值占全市比重7.2%,上一年度占全市比重6.8%,则比重增加率为[(7.2%/6.8%)-1]×%=5.88%,即增长5.88个百分点,加分为5.88×1.8=10.58分。

4.规模工业产值由市统计局确认。

(二)产值上规模企业(8分)

1.以上一年度(即年,下同)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0万元)户数为基数,保持企业基数得指标分,每减少1家扣2分。每新增1家不同产值档次企业,加分计算方式见下表,各档次每减少1家均按2分/家的标准倒扣。

产值

0万—

万(含)

万—

1亿(含)

1亿—3亿

(含)

3亿—5亿(含)

5亿—10亿(含)

10亿以上

每增加

1家加分

2分

3分

5分

7分

10分

20分

2.年投产的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年应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列入直接管理,否则每家扣1分。

3.规模企业必须按月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凡是迟报的,每家次扣0.2分;凡是拒报的,每家次扣0.5分。

4.产值上规模企业由市经信局、统计局确认。

(三)工商税收(40分)

1.工商税收以当年入库数为准[不含经税务部门批准缓缴数及代缴的各项费金,属于“飞地工业”,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南政文〔〕号)规定执行。自营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调库办法,按审批机关的实际调库数计入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及企业纳税额,各级税务部门稽查查补入库税款不予计入。

2.工商税收一季度实现“开门红”,即完成市下达任务25%以上(含25%)得10分,一季度完成时序进度的90%以上(含90%)按比例得分,否则不得分。上半年实现“双过半”,即完成市下达任务50%以上(含50%)得10分,上半年完成时序进度的90%以上(含90%)按比例得分,否则不得分。全年完成%以上(含%)得20分,完成90%以上(含90%)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按计分公式计分,否则不得分。

3.工商税收入库全年完成市下达任务95%以上(含95%)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且同比增长的,按下表的加分值加分:

税收入库额

(亿元)

0.1以下

0.1(含)—0.5

0.5(含)—1

1(含)

—2

2(含)

—3

3(含)

—5

5(含)

—8

8(含)

以上

同比增幅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分值

0.5分

1分

1.5分

2分

2.5分

3分

3.5分

4分

4.当年税收占全市比重同比增长的,根据不同档次,对比重增加率进行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加分计算方式见下表:

当年税收比重

1%

以下

1%(含)

—5%

5%(含)

—7%

7%(含)

—10%

10%(含)

以上

比重增加率

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分

0.2分

0.6分

1.2分

3分

5分

举例:某乡镇当年税收占全市比重5.1%,上一年度占全市比重4.8%,则比重增加率为[(5.1%/4.8%)-1]×%=6.25%,即增长6.25个百分点,加分为6.25×1.2=7.50分。

5.工商税收入库完成情况每季度予以全市通报。

6.工商税收入库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确认。

(四)税收上档次企业(8分)

1.税收入库上档次的企业(纳税超万元)包括非工业企业,按独立核算单位计算。入库额不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费金及稽查查补数。

2.保持上一年度基数者得指标分;基数减少者每家扣2分,指标分扣完为止。加分方面:按同等档次比较计算,每增加1家纳税万元—万元(含)、万元—0万元(含)、0万元—万元(含)、万元—万元(含)、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30分、50分(不重复计算);各档次每减少1家均按2分/家的标准倒扣。

3.税收上档次企业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确认。

(五)工业企业(4分)

1.保持上一年度企业基数(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得指标分,每减少1家,指标分扣1分,扣完为止。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新办企业,并按注册资金相应档次加分:

(1)税收入库万元以上的乡镇,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含)—0万元、0万元(含)—万元、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10分;

(2)税收入库万元—0万元的乡镇,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含)—0万元、0万元(含)—万元、万元(含)—万元、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10分。

(3)税收入库0万元以下的乡镇,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含)—万元、万元(含)—万元、万元(含)—0万元、0万元(含)—万元、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加1分、3分、5分、7分、10分、20分。

以上(1)、(2)、(3)条新注册企业变更登记及飞地工业企业除外。

(4)企业增资扩营万元以上,每家加1分。

(5)凡经济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当年改变为工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且产值当年上规模的,可视为新办企业,每家加2分。

3.对飞地工业企业引进方实行加分,具体参照上述(1)、(2)、(3)条相应税收入库情况及注册资金档次加分。

4.新办企业、增资扩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改变为法人工业企业由市市监局确认;个体工商户改变为法人工业企业产值是否上规模由市统计局确认。

5、飞地工业企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南政文〔〕号)认定。

(六)招商引资(9分)

1.市域外内资4分(企业注册资金万元以上,以工商注册登记地进行确认);合同利用外资3分;实际到资2分。

2.市域外内资外来注册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和外商实际到资额超额完成下达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指标分的1.2倍。

3.对省“三维”对接项目实行加分:

(1)由所在乡镇上报并列入省“三维”系统跟踪的项目,每个项目根据投资额分6个等级加分如下:

单个项目

投资额

1亿元以下

1亿元(含)—5亿元

5亿元(含)—10亿元

10亿元(含)—20亿元

20亿元(含)—50亿元

50亿元(含)以上

单个项目

加分

0.5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2)项目当年度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开工的,每个项目加2分。

(3)根据项目上报的实际投资额(系统数据)进行加分,每0万元加0.1分。

(4)项目进度必须按时如实上报,迟报的每次扣0.5分。

(5)位于产业基地,且分属不同乡镇的项目,由基地商相关乡镇,并由基地提出计分分成比例。

4.有关指标未下达任务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指标分,招商引资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5.市域外内资外来注册资金额由市经信局、市监局共同确认;省“三维”对接央企、民企、外企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确认;合同利用外资额、外商实际到资额由市商务局确认。

(七)固定资产投资(8分)

1.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0%以上(含90%)或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季度考评中第二、第三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度计划的43%、70%以上方可按计分公式计分。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实行加分,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每投资万元加0.1分。飞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视为引进方完成数,每投资万元加0.2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逐月按进度及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凡迟报、拒报的每家次扣0.5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统计局确认。

(八)安全文明生产(8分)

1.安全文明生产考核范围为工矿企业,该指标最高得分8分,最低得分0分。

2.无火灾事故、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污染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各得指标分的25%(即2分);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污染事故,不得该项目指标分;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较大以上污染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分别倒扣2分、2分、4分。发生拖欠工人工资事件(指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诸如罢工等集体劳动争议突发事件),由乡镇及时处理结案的,得该项目指标分;若动用市政府欠薪保障专项资金偿还欠薪,能按期偿还的,得指标分;未能按期偿还的,不得分;乡镇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提交由市级处理的每起倒扣2分;造成越级(县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每起倒扣4分。

3.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大队确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市安监局确认;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确认;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由市人社局确认。

(九)重点工业项目(加分项)

1.重点工业项目指《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年重点工业项目的通知》(南委办〔〕16号)中的重点工业项目(或滚动项目)。

2.新建项目实现开工的每个项目加1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加2分;当年投产的加3分;当年未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扣5分(不重复计算)。

3.项目月实施进度应于每月28日前按规定格式上报市统计局和工业办备案,每半月都能按时如实上报给予总分加2分;迟报每次扣0.5分;虚报、瞒报每次扣1分。

4.项目的开工、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投产由市经信局先确认,最终结果以年终考评组现场考核为准。

(十)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及技术改造(加分项)

1.获得由本级立项的工业科技计划项目每项加0.5分;列入泉州市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额在0万元—0万元(含)、0万元—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按不同级别档次分别加2分和3分、3分和5分、5分和7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2.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的,按级别每项分别加5分、3分、1分;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1分。

3.被认定为国家、省、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按级别每项分别加5分、3分、1分。

4.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每项分别加10分、7分;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每项分别加6分、4分;被认定为国家、省、泉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重点项目)的,按级别每项分别加5分、3分、1分;被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每项加3分;被认定为省、泉州市科技型企业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被认定为省高成长型企业的,每项加3分;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示范企业、“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每项加3分。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技术创新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两化融合专项的,按级别每项分别加5分、3分、2分。完成一项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每项加3分。

5.在循环经济、资源节约、智能制造等方面被国家、省、泉州市认定的示范企业(项目),按级别每项分别加5分、3分、1分。通过泉州级清洁生产验收的,每项加3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每项加5分;根据省、市及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每项加5分。

上述2、3、4、5条款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产品同时被认定为国家、省、泉州市的项目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算。

6.获发明专利,每项加3分;获境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加3分(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给予加分一次);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7.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每项加5分;获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获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获泉州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创业奖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获泉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获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获本级科技创业奖的,每项加2分;获本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获本级专利奖金奖、银奖、铜奖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

8.新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每家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每家分别加5分、3分、2分;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每家分别加3分、2分。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企业,每家分别加5分、3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家加2分。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的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每家分别加5分、3分、2分。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的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每家分别加5分、3分、2分;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每家分别加5分、3分、2分;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每家分别加5分、3分;对新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的单位,每家分别加5分、3分。

9.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企业,每家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10.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级一级、国家级二级、国家级三级达标的工贸行业企业,每家分别加4分、3分、2分;超额完成市下达任务的,每多完成一家国标达标企业另加2分,未完成市下达任务的,每少完成一家国标达标企业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南安市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典型示范单位的,每家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纳入“智慧安监”平台监管的企业必须每月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企业自查自治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年度平均上报率、整改率达%,加5分;年度平均上报率、整改率每少10%分别扣0.5分。

11.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企业,每家加2分。

12.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由市经信局确认;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各级各类科技奖励、产品技术水平(科技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确认;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标准化科研项目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制修订单位、“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标准制修订单位,新获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新获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新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单位,专利转化为各类标准企业、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由市市监局确认;获得安全标准化企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典型示范单位、纳入“智慧安监”平台监管的企业得分情况由市安监局确认提供;产品技术水平、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循环经济、智能制造、或资源节约示范企业(项目)、清洁生产验收、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能源审计情况、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示范企业、“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技术创新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两化融合专项、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由市经信局确认;本年度投资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列入市重点工业建设项目除外),于11月15日前报市经信局、统计局实地考核,由市经信局、统计局共同确认。

(十一)创名牌、商标及其他(加分项)

1.凡创中国世界名牌的企业,每家加50分;创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其中属于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家加7分)、国际注册商标、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每家加15分;获得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每件加25分;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牵头单位,每项加15分;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加15分;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加12分;获省、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南安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分别加10分、7分、5分;创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每项分别加5分;获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加3分;获全国、省“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每家分别加10分、3分;获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加3分。

2.经有权机构确认通过ISO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每家加0.5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2)、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SA)、节水产品认证,每项分别加2分。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每家加5分。

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交易所受理的企业,每家分别加30分、20分;新增上市企业每家加50分,新三板挂牌企业每家加30分,区域市场挂牌(不含展示)企业每家加10分。企业整体被国内上市公司兼并间接上市的,每家加30分。

4.以上一年度出口创汇企业为基数,多创1家出口创汇超万美元、万美元、0万美元、0万美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加1分、3分、5分、10分、15分。

5.凡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业企业,被县(市)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每案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扣3分。

6.驰名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牵头单位、集体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市监局确认;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南安市市长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通过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测量管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节水产品认证,由市市监局确认;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企业由市经信局确认;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出口创汇企业、国家出口免验产品资格由市商务局确认;上市申请材料经受理及上市公司企业、整体被兼并间接上市的企业由金融办确认;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由市监局、公安局提供。

(十二)挂钩帮扶企业(加分项)

根据《南安市干部挂钩联系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活动考评方案》考评得分情况,得分最高乡镇的折算为50分,其他乡镇依次进行分数折算。未列入《南安市干部挂钩联系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活动考评方案》考评,即无规模以上企业的乡镇按全市同类乡镇考评的平均分计分。

四、奖励措施

1.凡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获国家出口免验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按《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贯彻落实〈泉州制造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南委发〔〕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2.纳税超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大户),创上市公司的企业、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获国家出品免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获国家或省“守合同、重信用”、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获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评选市明星企业(工业),纳税额必须超万元。

五、评选先进单位条件及办法

1.参评“经济建设先进乡镇(街道)”必须符合的条件:工矿商贸企业无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责任或污染事故。

2.年终由市工业强市考评组统一组织考评验收。分项计分保留百分位,累计总分保留十分位,实行四舍五入。考评成绩纳入《南安市年乡镇街道科学发展分类考核办法》中评先评优,同时考评成绩按45%权重折算计入参评“经济建设先进乡镇(街道)”进行评先并给予相应奖励[必须符合本项第1条规定参评经济建设先进乡镇(街道)条件]。

六、附则

1.半年和年终分别组织考评,半年考评结果未实现双过半的给予通报,并责成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及工作方案;年终综合考评时,考评原始得分排名后两位且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给予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有关指标未下达任务的,按该指标同类乡镇的平均分计分(即同类乡镇总得分÷同类乡镇总数,未下达指标的乡镇原始分预先设定为0分)。

3.累计总分由基本指标和加分折算两项组成。其中基本指标由规模工业产值、产值上规模企业、工商税收、税收入库上档次企业、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安全文明生产等8个指标组成,按完成情况计算各指标得分,各个指标最高得指标分,满分为分;加分部分以基本指标的加分部分,以及重点工业项目、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及技术改造、创名牌商标、挂钩帮扶企业等4个方面的加分之和为原始加分,以原始加分最高的单位折算为分,其余单位加分由各单位原始加分与最高原始加分相比折算,即:某单位加分折算公式为:

某单位加分折算=×

两项累计总分最高得分为分。

4.位于产业基地、且分属不同乡镇的企业所产生的基本分和加分项目,由市工业办根据市政府相关协调意见提出计分分成比例。

5.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协调督促。

6.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指标口径、同一时期数或时点数,上报给各有关部门的数字必须是相同的,如出现不同按最差的数字计算(正指标按最小数值计算,逆指标按最大数值计算);如没有根据序时进度如实上报各种报表的各项指标数字,年终突击申报的不予采纳。

7.根据市区“退二进三”的企业按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关闭,为确保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的实施,又不损害到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利益,有利于工作的推进,适当调整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税收、产值及规模企业基数。具体由市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8.当年度获得的有关荣誉或加分项目,计入当年的加分(以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当年不计分留至下一年度的,下一年度考评时不予加分。

9.本方案由市工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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