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
51.9
本次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股东本人承担
的条件
10、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性比率为集团口径指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
不良贷款率(%)4
拆入资金比例=在短期融资市场上拆入的人民币资金余额÷各项人民币存款;
13.47
16
1.7
n.a.
主要产品及服务
72.52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余额,以年化形式列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 号)的规定计算
12月31日
贷存比(%)9
本行对于该等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全部罚款已经按商贸行业包括哪些时足额缴纳针对发改委给予处罚的情况,本行于2014年6月修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和流程本行新版价目表已在本行门户网站和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自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本行自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同时取消常年财务顾问费、对公贷款承诺函手续费等多项融资服务相关收费,并明确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一律由本行承担
外币超额备付率=(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备付金+库存现金+存放同业与海外联行)÷存款余额;
14.4
是否参与
(百万元)
股息累积方式
88,785
12
责任编辑:candy
发行人名称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否
9.70
本次优先股派息日为每年的11月21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商贸流通业行业统计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遇约定派息日前需视情况核算并派发优先股股息的情形,股息按上一派息日起优先股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360日计算
12.46
138,567
0.96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48,851
13.14
24.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79,147,223,195元
8
副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0.04
信用评级机构
2.3
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资本充足率(新办法,%)2
2.9
人民币超额备付率=(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备付金+库存现金)÷(存款余额+应解汇款);
2012年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存续期限
10
现金分红(百万元)
25.54
3.1
442,967
发行对象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8.04
股息发放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商贸公司行业分析点
不超过600亿元,其中2014年募集金额320亿元
2.25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7
发行规模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11
中国银行
10.45
56.2
0.43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8
65.2
12月31日
货币金融服务
14.2
18.57
155,733
重述13
7
发行方式
否
17
0.45
0.48
拆出资金比例=在短期融资市场上拆出的人民币资金余额÷各项人民币存款;
18.10
n.a.
0.56
2013年
32.58
法定代表人
9.36
123,097
3
217.02
有条件赎回条款
2.1
转换安排
核心资本充足率(老办法,%)
0.31
外币
行业分类
13
72.29
47.0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发行本次优先股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之外的其他条款相同,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是否累积
9.69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商贸行业前景分析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1.7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61
12月31日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百万元)
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9
发行人律师
面 值
49.8
否
6
71.99
本行已于2014年10月31日公布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投资者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n.a.
263,924
68.77
人民币
15
n.a.
注:
0.2
18.9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5
拆入资金比例
18.27
23.8
成本收入比(%)6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2,840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本次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11、超额备付率为中国内地机构口径指标,其中工矿商贸行业:
是否调息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审计机构
13.63
项 目
10.54
n.a.
214,357
本行以现金的形式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本行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但取消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的事宜,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由普通股股东(含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之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金融业商贸行业发展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商贸行业前景分析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重要提示:本概览的编制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数据来源:本募集说明书概览引用的201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2014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数据;2013年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当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数据;2012年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当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数据;2011年年度财务数据为2012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
48.0
54,755
43,26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1.81
12、拆借资金比例为中国内地机构口径指标,其中:
1.02
4
59.8
6月30日
股票简称
9、贷存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贷存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商贸行业前景其中,存款余额包括客户存款以及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同业存款;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2.1
10.73
本次优先股的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16.9
股息支付方式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
田国立
5
1
评级安排
拆出资金比例
14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4、不良贷款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末客户贷款总额;
剩余利润分配
229.35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
资本充足率(老办法,%)3
2、资本充足率(新办法)、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规定的非高级方法计算,2011、2012年度无同比数据;
本次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在存续期商贸公司行业类别内不变2014年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6.00%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37
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
0.82
220.75
13、2011年重述部分具体情况参见“2012年会计报表附注四、26”
本次优先股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0.32
人民币
10.08
因本次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发行数量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2.6
1.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6、成本收入比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的规定计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算;
2
7、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超额备付率(%)11
0.54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62.2
n.a.
注册地址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新办法,%)
18
236.30
2.6
0.95
发行优先股总额不超过6亿股,其中2014年发行量3.2亿股
n.a.
27.7
12.98
2、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本行常规的表外项目之一,不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所规范的担保行为本行在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时一贯遵循审慎原则,针对担保业务的风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并据此开展相关业务本行担保商贸流通行业分析业务以保函为主,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03.44亿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或存续有需披露的其他重大担保事项
5、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3.2
1.00
18.2
外币
(未经审计)
本行有权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若决定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股息支付,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本次优先股股东如果发生取消部分股息支付的情况,本行将按照相同的数量比例对本次优先股股东进行支付
2.3
注册资本
8、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
3、资本充足率(老办法)及核心资本充足率(老办法)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11号)的规定计算;
发行价格
流商贸行业包括动性比率(%)10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拆借资金比例(%)12
0.50
赎回权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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