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完全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实行自由的宽松的经济贸易政策,属于外向型经济,相对来说,泰国市场竞争机制理智透明,国际贸易一般会特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规则,从法理上显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也有特设的优惠待遇来保护本土经济贸易和资源,尤其是不再生资源,因此,从事中泰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的企业家和商人,务必学习了解泰国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泰国贸易管控的有关规定,唯有这样,才能在商海中长袖善舞,游刃有余。
一.进口管理
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如摩托车旧发动机、博彩设备等;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4种农产品,如大米、糖、椰肉、大蒜、饲料用玉米、棕榈油、椰子油、龙眼、茶叶、大豆和豆饼等,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包括关税配额产品和加工品,如鱼肉、生丝、旧柴油发动机等。自动进口许可产品包括部分服装、凹版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农产品类进口由泰国农业部制定标准和清单,工业产品则由工业部制定清单和标准。
二.出口管理
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管制的产品目前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复合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等。
三.贸易壁垒
泰国对WTO成员方实施的平均关税是10%左右。
(1)关税高峰。泰国现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不符合泰国工业标准的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
(2)关税升级。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化物的关税也仅为0%,对初级产品和资本货物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4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椰子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高达57%。
(4)进口限制。泰国规定42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和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化妆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5)技术性贸易壁垒。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部分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
(6)反倾销。国外产品以低于一国市场价的价格进入,以此扰乱该国的市场严重侵害该国本地生产厂家的行为成为倾销。为了抵制这种行为,一国在该种产品进口时除了正常关税以外额外征收附加税的行为称之为反倾销。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最近两年来泰国对中国的产品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以下两次:其一是年9月开始展开的针对中国、韩国、中国台湾以及越南进口不锈钢管的反倾销调查,最终在年9月16日宣布反倾销成立,隔天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对华的反倾销税率高达%,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讲无意是重创。其二是年12月开始宣布对华胎圈钢丝的反倾销调查。虽然目前还没有最终确认反倾销成立,但是这无疑对在泰的中国轮胎企业具有重大的影响。
(6)政府采购。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外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
四.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并不是一种主流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壁垒环境下,却是一种规避贸易壁垒的方式,它的交易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实际上仅仅是转口不在泰国进行加工是不能出具泰国产地证的。一般泰国商务部要求需要在泰国发生的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45%以上才能出具产地证。
转口贸易的焦点在于产地证上,假如原产地不是泰国,但货物已从来源国标注了泰国制造(已装有泰国制造的铭牌,甚至在产品上打上钢印),这显然违规,被查实的话要重罚。
五.房地产管控基本原则
(1)泰国规定房地产开发,外资仅允许49%以下股份。外资控股公司不得经营房地产业务,包括销售,租赁房地产的中介、咨询等业务,外资持49%以下股份的公司才可以。
(2)外国人不能购置带地契的别墅、排屋等房产物业,允许外国人购置一栋楼之内49%以下部分的公寓物业。
(3)外国制造业投资泰国建厂可持%控股,制造业企业在工业园内购置工业用地可持永久所有权契证。在工业区之外,通过BOI批准的制造业项目也可获工业用地永久所有权契证,但变更土地性质比较繁琐,有一定难度。
(4)外国制造业投资泰国以法人名义,经BOI批准后可适量购置商业用地块,还可适量购置带有地契证的别墅、排屋等物业,但限于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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